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委托机关: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水东新区民族大道203号振城大厦14楼
受委托机关: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水东新区民族大道203号振城大厦二楼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监管委托机构与受委托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区划范围内行使行政许可方面部分执法权,相关要求如下:
一、执法授权范围
1、协助县行政审批局检查指导部门对服务窗口的授权。
2、协助县行政审批局检查督促进驻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3、协助县行政审批局指导下级政务服务工作。
二、委托人员资格
必须持有自治区行政执法资格证。
三、委托机关的权限
审核部门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检查指导部门对服务窗口的授权,做好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基层政务服务工作。
四、受委托机构和委托执法人员的工作要求
自觉接受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自治县人民政府法治部门的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1、对于符合法定条件和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办理的;
2、未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完成行政行为的;
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4、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执法文书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
5、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6、其他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委托年限
2026年6月2日至2033年6月2日,自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授权委托方(盖章): 被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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