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委托机关: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水东新区民族大道203号振城大厦14楼
受委托机关: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水东新区民族大道203号振城大厦三楼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监管委托机构与受委托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委托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区划范围内行使行政许可方面部分执法权,相关要求如下:
一、执法授权范围
1、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做好县级权限范围内属于经济事务类、社会事务类、涉农事务类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及结果送达。
2、协助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协调和规范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等工作。
3、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信息收集、更新、维护和发布等相关工作。
二、委托人员资格
必须持有自治区行政执法资格证
三、委托机关的权限
1、经济事务审批服务室,负责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对县级权限范围内工程项目报建、投资项目、市场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住建、人民防空、抗震设防、水利、交通运输、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及结果送达工作。
2、社会事务审批服务室,负责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对县级权限范围内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民政、司法、新闻出版、编办、财政、档案等社会事务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及结果送达工作。
3、涉农事务审批服务室,负责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对县级权限范围内农业农村、林业、粮食等涉农事务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及结果送达工作。
四、受委托机构和委托执法人员的工作要求
自觉接受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自治县人民政府法治部门的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1、对于符合法定条件和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办理的;
2、未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完成行政行为的;
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4、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执法文书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
5、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6、其他有明显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委托年限
2026年6月2日至2033年6月2日,自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授权委托方(盖章): 被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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