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本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办公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水东新区民族大道203号振城大厦
咨询电话:0772-5127583
二层下属机构: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下属事业单位,参与执法相关工作)
管辖范围: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
二、执法人员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现有持执法证执法人员32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执法职责
负责规范全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事项办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承办县直部门、事业单位划入的涉及投资建设、市场服务、食药卫健、安全质量、基建项目、市政公用、环保城管、交通运输、经济事务、社会事务、涉农事务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勘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执法权限
核心权限:依法行使本县范围内各类划入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等审批权;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实地勘验、材料审核、公示、听证、作出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
权限边界:本局仅行使行政许可审批职权,不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检查等职责,相关监管职责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
五、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0.《个体工商户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六、执法程序
1. 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
-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审查。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根据事项需要,开展实地勘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等程序。
4. 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5. 送达。依法通过窗口领取、邮寄、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及证件。
6. 结果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七、行政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的,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2. 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 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特别说明
本局仅行使行政许可审批职权,不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检查等职责,相关监管职责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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