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文综罚字〔2024〕 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文综罚字〔2024〕19号
当事人:融水县芳书文具店(韦某芳)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5QE7Q27G
经营者:韦某芳
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金冠路67号(第一层)
2024年 12月 11日上午,融水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联合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金冠路一带开展出版物市场执法检查,11时05分,发现位于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金冠路67号的融水县芳书文具店内有摆卖出版物的情况,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延贞(20020621007)、韦绍华(20020621018)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该书店经营者韦某芳承认有经营出版物行为且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经营许可备案材料以供检查,经清点出版物共计9册,执法人员对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4年12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13日15时32分至15时51分,该书店的经营者韦某芳到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经调查,本机关认定:一 、认定融水县芳书文具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二、认定融水县芳书文具店摆卖的《学生实用成语词典》等9册出版物是侵权盗版出版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融水县芳书文具店营业执照、韦某芳的户籍证明1份,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二、文书编号为(融水)文综检(勘)字〔2024〕1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实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三、《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关于融水县芳书文具店是否办理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关手续的复函》1份,证实当事人既没有办理也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相关手续;四、融水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认定书》1份,证实《学生实用成语词典》等9册出版物是侵权盗版出版物。
当事人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为无法获取当事人出版物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不能计算出版物销售收入,所以我局认定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摆卖9册出版物的总码洋为人民币117元,按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如何计算非法出版活动中非法经营数和非法获利数额的批复(新出政〔1992〕815 号文),非法经营额计算为:117元×60%=70.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点的裁量基准和第一部分第一节第一条第一点的处罚基准。
2024年12月1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融水)文综罚告字〔2024〕1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9册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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