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文综罚字〔2025〕 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文综罚字〔2025〕 2号
当事人:融水县潮派音乐餐吧(覃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XXXXXX466C
经营者:覃某某
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丹江大道1号众友现代城13幢(2楼)
2025年3月6日02时05分至2025年3月6日02时38分,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黎继居(20020621009)、杨延贞(20020621007)在出示证件、说明身份、表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丹江大道1号众友现代城13幢(2楼)的融水县潮派音乐餐吧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办理有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共有4个包厢,其中3个包厢有客人在唱歌消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提取消费账单3张;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4、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检查时现场负责人蔡佳华全程在场。
2025年3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3月17日16时00分至16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蔡佳华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询问。其承认在2025年3月6日2时之后,因客人未及时消费完所购买酒水而提供名称为“宾利”“玛莎拉蒂”“法拉利”3间包厢服务的事实。
2025年3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现已查明:2025年3月6日2时之后,因客人未及时消费完所购买酒水而提供名称为“宾利”“玛莎拉蒂”“法拉利”3间包厢服务的事实,经对“宾利”“玛莎拉蒂”“法拉利”3间包厢当日开厢系统、消费清单进行核查,没有发现在凌晨2时之后有消费交易的行为,因无法区分和计算当事人在合法时间与违法时间之间的经营所得,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3月6日02时05分至2025年3月6日02时38分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情况记录。
2、现场执法照片材料10份,证实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覃某某委托授权书1份、蔡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覃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人对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5、包厢“宾利”“玛莎拉蒂”“法拉利”消费账单3份证实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消费时间。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照片1份,证实当事人首次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
7、融水潮派音乐餐吧开厢系统截图照片3张,证实当事人的“宾利”“玛莎拉蒂”“法拉利”三间包厢开厢时间分别为2025年3月5日21时33分、2025年3月5日22时30分,2025年3月6日0时17分的事实。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2025年3月6日02时05分至2025年3月6日02时38分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今年初次被查处,未造成负面影响,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版)》第3板块序号9中“首次发现,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违法情节和裁量阶次。经我局决定,为达到教育当事人和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4月11日





桂公网安备 450225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