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文综罚字〔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文综罚字〔2025〕1号
当事人:融水县尚诚歌舞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
法定代表人:赖××(身份证号码:450203××)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
2025年3月5日凌晨2时16分,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的执法人员杨耀星(20020621011)、韦绍华(20020621018)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的融水县尚诚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在场所前台显眼处悬挂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50225××,《融水苗族自治县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编号:45022551××,其中凌晨2时18分以后“万国包厢”和“爱彼包厢”还有客人正在消费,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一、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二、提取消费清单2份;三、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现场检查时该场所总监于××全程在场陪同,检查于2025年3月5日2时52分结束。
2025年3月6日,我局对融水县尚诚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5年3月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来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公司在2025年3月5日凌晨2时后,继续给未及时消费完所购买酒水、食品的“万国包厢”和“爱彼包厢”的客人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并在相关调查取证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5年3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执法人员对“万国包厢消费清单”中,显示有两条“DJ加钟一小时,金额200.00”信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点单时间分别是2025年3月4日22时55分和2025年3月5日00时10分,当天凌晨2时18分对该场所的“万国包厢”进行检查时没发现有营业性演出活动,该包厢的客人表示DJ手的打碟演出服务大约在凌晨1时30分左右已经结束。后来又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公司总监于××、DJ手梁××进行调查询问,笔录中所自述的情况与现场执法检查时的情况基本一致。经查,该场所获得开展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件合法有效,当天没有非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5日凌晨2时后也没有给消费者提供营业性演出服务情况。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凌晨2时后至2时50分期间,因客人未及时消费完所购买酒水和食品,继续为“万国包厢”、“爱彼包厢”2间包厢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直至消费者离开才停止营业。经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万国包厢”、“爱彼包厢”两间包厢当日的开厢消费系统、消费清单和财务系统的信息进行核查,没有发现在凌晨2时后至8时期间有消费交易的行为。因为无法区分和计算当事人在合法时间与违法时间之间的经营收入,所以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经调查,本机关认定融水县尚诚歌舞娱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文书编号为(融水)文综检(勘)字〔2025〕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情况记录;二、调查取证图片6张,证实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图片;三、《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的许可决定》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四、对于××总监、法定代表人赖××、DJ手梁××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赖××、于××、梁××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对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陈述;五、2025年3月5日的“爱彼包厢消费清单复印件”、“万国包厢消费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实该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消费时间;六、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1张,证实当事人1年内首次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七、融水县尚诚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财务系统结算信息截图2张,证实当事人的财务系统中“万国包厢”、“爱彼包厢”两间包厢的结算金额与消费清单金额一致;八、2025年3月5日凌晨2时2分万国包厢、爱彼包厢的信息数据单各1张,证实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两间包厢凌晨2时后没有消费交易记录。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互相关联、认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在1年内属于首次发现,没有造成其他重大影响,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 版块娱乐场所序号9、违法情节“首次发现,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裁量阶次“从轻处罚”、具体标准“给予警告”的裁量基准,2025年3月11日,我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融水)文综罚告字〔20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3月19日,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3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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