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文综罚字〔202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融水)文综罚字〔2022〕33号
当事人:融水县小结文具店(梁花结)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5N37CP3B
经营者:梁花结(身份证号码:45222919830712XXXX)
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第四小学旁
2022年10月11日16时56分至17时27分,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耀星(20020621011)、韦绍华(20020621018)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位于广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第四小学旁的融水县小结文具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摆卖出版物的行为且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供检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融水县小结文具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营业执照、梁花结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二、文书编号为(融水)文综检(勘)字〔2022〕3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实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三、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对融水县小结文具店、融水县小双文具店是否办理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关审批手续的复函1份,证实当事人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作为违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为当事人摆卖的出版物尚未有实际售出,所以违法所得认定为零。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2022年10月3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融水)文综罚告字〔2022〕3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29本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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