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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关于确认全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3-07 10:5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关于确认全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告如下: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3月7日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如下: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统计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档案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保密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侨务办

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融水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融水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融水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融水苗族自治县税务局融水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融水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和睦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融水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四荣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融水苗族自治县税务局怀宝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融水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大浪税务分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永乐镇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和睦镇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四荣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三防镇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汪洞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同练瑶族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滚贝侗族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太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香粉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良寨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大年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拱洞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红水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白云乡人民政府

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人民政府

国家统计局融水调查队

融水苗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融水苗族自治县气象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和睦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四荣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怀宝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三防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汪洞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同练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杆洞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滚贝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洞头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安太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安陲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香粉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良寨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大年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拱洞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红水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白云派出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大浪派出所

二、以上公告的各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四、各行政执法主体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五、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请自治县司法局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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