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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融水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6-08-17 11:35    |  作者: 食品餐饮股陈兆军

为深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推动《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地见效,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融水市场监管局”,下同)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查处融水县某凉菜店提供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线上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融水市场监管局通过美团、淘宝闪购 APP 开展线上巡查和信息检索,对融水县某凉菜店网店公示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经营者黄某在该同一地址办理有两本《营业执照》和两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某凉菜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假证。经营者为了达到一店多开增加流量目的,通过微信中介付费代办伪造了一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该伪造证件上传第三方平台成功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食品销售

2026年5月,融水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伪造许可证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6年7月,融水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同时通知平台代理机构关停假证店铺,并将资质审核不严线索通报平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

典型意义:网络餐饮“幽灵外卖”乱象的典型代表。本案是商户委托第三方中介伪造资质、违规入驻外卖平台的违法案例,反映出部分餐饮经营者漠视食品安全准入法规,企图通过资质造假入驻平台从而达到一店多开的目的。该行为既扰乱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秩序,也剥夺消费者核验商家合法经营资质的权利。本案不仅处罚了违法经营者,还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伪造证件线索进行移送,形成强大震慑。同时还追溯了平台的审查责任,体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法治思维。

案例二:查处融水县融水镇某甜品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融水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融水县融水镇某甜品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店内食品加工间操作台下方、冰柜内查获6个品种已开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经查,当事人未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完整索取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未定期清理变质、过期原料,导致部分食品原料过期后仍用于食品加工制作。

2026年7月,融水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食品原料保质期管理、进货查验是小餐饮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本案暴露出甜品小店“重线上营销、轻线下品控”的弊病,为了节约成本而漠视原料效期管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食用后易引发肠胃不适等食品安全问题。本案警示餐饮服务经营商户:必须建立常态化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并及时下架销毁;采购原料务必留存票据、核验合格证明等,守住食品原料安全第一道防线。

案例三:查处广西融水某餐饮有限公司外卖食品未按规定使用食安封签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融水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韦先生投诉,反映其在融水县某餐饮外卖店购买一份减脂餐,商家外卖餐品包装袋未加贴一次性食品安全封签。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顾虑未食用餐品,要求商家退款,但商家及外卖平台均未及时妥善处理其诉求。

执法人员前往售卖韦先生餐食的某餐饮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餐饮公司对外销售网络外卖餐品时,未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食品安全封签进行封装,该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本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完成整改。经调解,当事人向消费者致歉并全额退还餐费。

典型意义:食安封签虽小,却是外卖食品配送环节的“安全锁”和“放心锁”,更是厘清商家、骑手、消费者三方责任的“信用契约”。长期以来,外卖在配送过程中是否被“偷吃”“加料”难以界定,导致消费纠纷频发。本案旨在向网络外卖行业释放明确信号:食安封签是法定要求,而非可选动作。任何以订书钉、透明胶带等简易方式替代开启后不可复原的封签、封口的行为,均将被认定为违规。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推动“无签不售、无签不送”成为行业共识,切实保障外卖配送“最后一公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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