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5-02997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2月10日
- 标 题:
- 融人社发〔2025〕4号 关于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人社发〔2025〕4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10日
- 效力状态: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融人社发〔2025〕4号 关于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首次在融水县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首次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入乡农民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的,只享受1次创业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可享受创业补贴。
二﹑申请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24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创业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身份资格证明材料:
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内有注明就业困难认定)复印件一份;
3.返乡入乡农民工: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转移就业经历证明》一份;
(五)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无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一份;
(六)正常经营12个月(含申请日当月)佐证材料,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其中任意一项:带动就业人员的银行工资流水(含有收付方实名备注、资金用途备注)、企业纳税证明、销售或购买的单据(含有买卖双方实名信息及联系方式)等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如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免于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
(七)申请日当月经营场地照片3—4张(含有法人、带动就业人员、有企业名称、经营场景、货物等)。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件(融人社发〔202212号〕同时废止;
(二)请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加强政策宣传,及时组织做好补贴申报工作;
(三)未尽之处,请致电咨询县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股,联系电话:5133281。
附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公网安备 450225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