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农(农机)罚〔 2026〕2号
来源:
融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8-19 16:00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潘江鹏 | 自然人 | 融农(农机)罚〔 2026〕2号 |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照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2026年7月28日, 当事人驾驶一辆号牌为湘07-N5861的多功能拖拉机行驶在融水镇古鼎村路口,被我融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检查拦停,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核实该车辆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执法人员在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驾驶证信息。该车辆行驶证仅有正页,通过登录湖南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系统查询,显示“查无此机具注册登记信息”,因涉嫌使用伪造的牌照及无证驾驶被依法查获,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现场拍照佐证。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罚款 | (一)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照,罚款200元; (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罚款300元。 |
0.05 | 2026/8/19 | 2027/2/19 | 2029/8/19 |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 |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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