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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农(农机)罚〔 2026〕1号

来源:融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6-06-10 16:05    |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何正飞 自然人 融农(农机)罚〔 2026〕1号 何正飞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26年4月3日19时32分许,何正飞驾驶桂02-61768号多功能拖拉机在融水县融水镇秀峰北路8号前路段将车辆停入车位过程中,与何社新驾驶的融水1753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何社新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4月8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函询我队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将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该车辆于2023年12月26日达到报废年限,2024年1月3日已公告注销;何正飞持有G2证,且在有效期内。
5月13日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案件移交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收缴拖拉机及号牌,强制报废拖拉机,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证,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收缴拖拉机及号牌,强制报废拖拉机,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证,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2026/6/10 2026/12/10 2029/6/10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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