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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农(农机)罚〔 2024〕9号

来源:融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8-13 10:55    |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张建龙 自然人 融农(农机)罚〔 2024〕9号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号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驾驶一辆湘07N1165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行驶在融水镇水东村央安屯路段,被交警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执法拦下来,经过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当事人证件,因使用变造的号牌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收缴伪造的号牌,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300元罚款 0.03 2025/8/13 2026/2/13 2028/8/13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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