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农(农机)罚〔 2024〕11号
来源:
融水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5-08-15 10:55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杨健全 | 自然人 | 融农(农机)罚〔 2024〕11号 |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号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驾驶一辆湘07B0998大中型拖拉机,行驶在融水镇小荣村涨江检查站路段,被交警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执法拦下来,经过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当事人证件,因使用变造的号牌处以行政处罚。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收缴伪造的号牌,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300元罚款 | 0.03 | 2025/8/15 | 2026/2/15 | 2028/8/15 |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 |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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