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二、备案时间
三、备案方式
四、法律责任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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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水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5-04-30 16:26 |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