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县级权责清单
|
序号 |
责任清单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
|
1 |
行政 检查 |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
融水县财政局 |
融水县金融办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需要,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检查;(二)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如实说明;(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四)查阅、复制地方金融组织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登记保存。 2.【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第二十八条:自治区金融办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指导意见》(桂金办发〔2009〕14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遵循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1—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第二十八条:自治区金融办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1—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指导意见》(桂金办发〔2009〕14号)第二十五条: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2.同1。 3.同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依据实 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 由、事项、内容、 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 拖延、拒绝履行检 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 为不依法制止纠 正; 5.侵犯被检查 对象合法权益; 6.在监督检查 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7.在监督检查 中滥用职权,谋取 不正当利益和发 生腐败行为的; 8. 除 以 上 追 责情形外,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 的行为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 |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 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 4 月 25 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公布,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 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 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4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495 号公布,自 2007 年 6 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四)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 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 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7.【行政法规】《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4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495 号公布,自 2007 年 6 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 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 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 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
|
序号 |
责任清单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的内设机构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
|
2 |
行政 检查 |
典当行现场检查 |
融水县财政局 |
融水县金融办 |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需要,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检查;(二)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如实说明;(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四)查阅、复制地方金融组织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登记保存。 2.【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3.【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4.【规范性文件】《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开展监管工作。 第七条:……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5.【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三、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十三)压实各方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典当行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审等部分监管工作。 |
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典当行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督促典当行遵循《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依相关规定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利用全国典当行信息管理平台等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典当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1.【规范性文件】《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2.【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九条对典当行各类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3.同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依据实 施检查; 2.没有具体理 由、事项、内容、 对象实施检查; 3.放弃、推诿、 拖延、拒绝履行检 查职责; 4.发现违法行 为不依法制止纠 正; 5.侵犯被检查 对象合法权益; 6.在监督检查 中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 7.在监督检查 中滥用职权,谋取 不正当利益和发 生腐败行为的; 8. 除 以 上 追 责情形外,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 的行为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 |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 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7 年 4 月 25 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 号公布,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 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 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或者规定依据实施检查; (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情形。2.同 1。 3.同 1。 4.同 1。 5.同 1。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4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495 号公布,自 2007 年 6 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四)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 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 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7.【行政法规】《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 4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495 号公布,自 2007 年 6 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 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 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 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 |
||





桂公网安备 450225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