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规〔2020〕1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文件
融政规〔2020〕1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突出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和县内江河为目标,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2010—2025年)》《融水苗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根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5〕133号),具体如下:
1. 生猪年出栏≥500头,存栏≥200头;
2. 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
3. 肉鸡年出栏≥50000羽,蛋鸡存栏≥10000羽;
4. 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它动物养殖场(小区)。
(三)禁养区
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的区域。
(四)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指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认定为没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
(五)全县20个乡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五、具体要求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该区域内现有的养殖场,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工作。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除核心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该区域内现有的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畜禽排泄物治理设施,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养殖场必须将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农牧结合零排放。鼓励该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
(三)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禁养区之外的区域,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实现农牧结合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禁养区现有养殖场的整治和其他区域养殖场的排泄物治理工作;负责把好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
(五)加强部门配合协作。自治县发改、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生态环境局负责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有关说明
(一)本方案由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