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水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6-10-30 12:00 | 作者:
经查,本机关管理的1家民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2024年、2025年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拟对融水苗族自治县萌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连续两年(2024年、2025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山路28号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拟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听证要求交至本行政机关。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