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6-10-27 10:00 | 作者: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龙文飞 | 自然人 | 融农(农机)罚〔 2026〕6号 |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照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2026年9月27日, 当事人驾驶一辆号牌为湘11-N8237的大中型拖拉机违停在融水镇水东村路口,被我融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检查扣押,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核实该车辆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执法人员在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查询到当事人驾驶证信息。该车辆行驶证有3页,通过登录湖南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系统查询,显示“查无此机具注册登记信息”,因涉嫌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照被依法查获。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 罚款 | 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照,罚款300元。 |
0.03 | 2026/10/27 | 2027/4/27 | 2029/10/27 |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 |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