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6-07-15 17:28 | 作者: 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融自然资规函〔2026〕47号
关于同意G7221衡阳—南宁公路
(融安至罗城段)一号钢筋场、二号桥梁驻地、2-7弃土场、炸药库等4处临时
用地的批复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使用位于融水镇小荣村、三合村,永乐镇四莫村、兴隆村的土地2.5435公顷用于建设G7221衡阳-南宁公路(融安至罗城段)临时用地,具体用途为:钢筋加工厂,制梁场、弃土渣场、工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27年8月18日,使用范围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如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你单位应在临时用地期满前三个月向我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及相关材料。
该宗临时用地如涉及使用林地,应同时符合林业部门关于临时用林的有关要求。你公司作为临时用地申请及使用主体,应当知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你公司应主动按规定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
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你公司应严格按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坏土地;如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复垦并通过我局验收。如无条件复垦或复垦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我局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复垦,所需费用从已缴的土地复垦费中扣除,原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因临时用地具临时性,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如遇国家征收土地或政策性要求搬迁,你公司应无条件自行拆迁。
附件: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