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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一商户销售无厂名厂址地板 使用两个月后被退款

来源: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2-03 15:55    |  作者: 梁学富

近日,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一商户,因销售给消费者的PVC商用地板未标注厂名厂址,且消费者使用两个多月后地板出现花痕并投诉,最终商家向消费者退还50%货款。

20251125日,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消股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其于2025913日、24日分两次从融水镇某百货批发部购买地板胶,共计花费1032元。使用后不久,该消费者发现所购地板胶多处出现花痕,且轻轻撕扯就会断开,因此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商家提供产品合格证与产品检验报告,但商家无法提供。此后,消费者与商家协商,商家却坚持认为产品无质量问题,不同意任何处理方案。无奈之下,消费者举报该商家销售“三无产品”,要求市场监管局对商家进行查处,并向自己作出赔偿。

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融水镇某百货批发部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发部销售给消费者的地板胶为两款PVC商用地板,分别为灰白色(型号:36-1)、银色(型号:A109);两款产品的外包装上仅标注有一张合格证,未见生产厂厂名及厂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无厂名、无厂址的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批发部启动处理程序。

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商家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向商家下达《涉嫌违法行为预警通知书》,明确指出:消费者有权就问题产品提出退货退款或赔偿要求,商家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将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需依法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最终,商家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与错误。经市场监管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21日,商家向消费者退还50%货款,作为此次投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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