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7月31日前向融水苗族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自毕业当年起自付利息,可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还本宽限期,期间只需偿还利息,暂缓偿还本金,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注意: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政府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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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8-15 20:15 |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