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政策

融卫〔2025〕10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2025年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5-05-26 17:00    |  作者:

融 水 苗 族 自 治 县

卫生健康局文件

融卫〔202510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2025年中央重大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结核病防治

项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结核病疫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融水苗族自治县2025年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资金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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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融水苗族自治县2025年中央补助重大疾病防治专项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为合理有效使用中央结核病防治项目经费,进一步规范管理项目资金,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自治区及柳州市疾控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和考核要求

(一)总目标

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发现和治疗肺结核患者,降低结核病的感染、发病与死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二)年度工作质量考评指标

1.肺结核患者治疗任务完成率≥85%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90%

3.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60%

4.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9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20个乡镇卫生院、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县人民医院。

(二)项目内容

1.患者诊断。自治县人民医院为就诊者确诊肺结核提供相关诊断检查,包括1次胸部X线检查、1次(3份)痰涂片检查、1 次结核杆菌培养(所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都要进行痰培养)、1次快速分子诊断和(或)耐药筛查(所有病原学阳性的患者都要进行耐药筛查)和1次菌种鉴定。

2.患者治疗及随访检查。在全县范围内,自治县人民医院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利福平敏感患者提供国家免费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利福平耐药患者提供部分减免二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利福平敏感患者在治疗至第25月末和疗程末各检测1次(2份)痰涂片或痰培养,对于第2个月末涂片阳性的患者需在第3个月末增加一次(2份)痰涂片或痰培养;利福平耐药性未知的患者,在每个治疗月末均要检查1次(2份)痰涂片或痰培养。此外,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为患者在治疗疗程结束时提供1次胸部X线检查。

3.疫情追踪。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充分利用传染病监测系统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疑似肺结核/肺结核患者的报告情况,对已报告但转诊未到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就诊的疑似肺结核/肺结核患者,要组织开展现场或者电话追踪。

4.加强肺结核患者发现工作。

1)疫情报告与审核。充分利用传染病监测系统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疑似肺结核/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与审核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及自治区及时获得准确的疫情信息。

2)强化因症就诊者诊治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及时进行结核病相关检查,对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其了解及时诊治的重要性,并转诊到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没有条件开展结核病相关检查的机构,应及时将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推介至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进行诊治。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要对所有前来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结核病相关检查,以及时、准确地做出诊断。

3)加大主动筛查力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和艾滋病(AIDS)患者、65岁及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高危人群开展结核病筛查。县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主动筛查工作,如对寄宿制学校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集中居住的农民工、部分疫情高发区域的居民等结核病高危人群。

5.工作质量控制。

1)诊疗管理质量控制。为提高肺结核诊疗管理工作质量,确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应加强县级督导工作力度,每年县级对所辖乡镇督导不少于4次。

2)实验室质量控制。为确保实验室诊断服务水平和质量,市一级结核病实验室需对县级开展肺结核诊断的实验室进行外部质量控制,开展肺结核诊断的实验室定期开展内部质量。

6.耐多药肺结核病防治。为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县定点医院诊断的肺结核患者阳性菌株需运送至广西龙潭医院进行免费传统药敏和线性探针检测,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及治疗工作由龙潭医院落实,县级耐药相关人员负责开展耐药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工作。

7.结核病疫情处置工作。结核病疫情处置工作要多部门协作,采取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重点抓好疫情监测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措施、高风险场所防控、公众沟通与健康教育、评估与后续管理等工作。

8.学校结核病防控。包括组织开展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疫情处置工作等。及时按相关规定规范处置辖区出现的结核病疫情,避免疫情扩散。

9.结核病防治规划支持性工作。

相关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技术规范支持性工作内容有:

1)会议和培训。为规范结核病防治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结核病防治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等,组织参加或召开辖区有关工作会议。为持续提高结防人员素质,确保结核防治工作质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参加或举办相应培训班。

2)健康促进。开展形式多样的结核病防治健康宣传工

作,提高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3)迎接上级技术指导和检查等。

4)各种试剂耗材和设备的采购。主要包括补充上级下拨试剂耗材、药品和设备不足部分,或急需购买的用于结核病防治实施的材料与设备。各级在统筹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前提下,原则上要优先保障自治区配置的各类快速分子生物学检测设备所需试剂耗材,充分发挥快速检测设备优势,及早发现患者。

5)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过程中需要的物品运输和文件邮递。

6)根据各级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能力建设。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相关要求,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落实结核病疫情报告的管理和疫情追踪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组织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肺结核发现、登记报告、追踪等工作,负责对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培训,负责对所辖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以及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级部署的结核相关防控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二)资金安排

1.资金来源。

2025年中央补助广西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2025年县本级结核病项目经费。

2.资金使用内容。

1)中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患者诊断和治疗、密切接触者调查、追踪疫情、网络专报监测、诊疗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菌株和标本运输、分枝杆菌分离培养、药敏检测和菌种鉴定、耐药治疗管理等业务工作的开展以及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等;用于结核病防治规划支持性工作。包括举办本级会议和培训或参加上级举办的会议和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以及开展试点和现场评估等工作;迎接上级技术指导、督导和检查以及开展本级督导检查等;各种试剂耗材和设备的采购以及设备维修和检定;其他能力建设所需费用,以及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和邮费;支持结核病疫情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县本级经费主要支持用于患者诊断和治疗、密切接触者调查、追踪疫情、网络专报监测、诊疗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菌株和标本运输、分枝杆菌分离培养、药敏检测和菌种鉴定、耐药治疗管理等业务工作的开展以及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等。

3.各项活动具体补助标准(参照桂卫疾控发[2015]7号文件执行)。

1)胸片检查(含X光胶片):15/次(病人诊断和疗程结束时各一次),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补助。

2)痰涂片检查(含实验室耗材):15/次(共1次),治疗期间10/次(共3-4次),痰培养50/次,基因检测(XP18/次,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补助。

3)病人管理:初治涂阳及重症涂阴100/例,复治涂阳120/例,初治涂阴60/例,治疗患者15/例,诊断患者20/例,,市级就诊病例县级代管30/例,传染病报告卡10/例,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补助。

4)密切接触者调查:发现寄宿制学校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集中居住的农民工等结核病高危人群应及时进行调查,检查补助为20元,用于疾控中心聘用工作人员补助。

5)疫情报告与审核补助:各类病人补助标准均为10/例,用于疾控中心聘用工作人员补助。

6)病人追踪:对已报告但转诊未到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就诊的疑似肺结核/肺结核患者,要组织开展现场或者电话追踪,追踪补助为60/例,用于疾控中心聘用工作人员补助。

7)结核病疫情处置工作:每调查1例学校结核病例,补助200/例,用于疾控中心聘用工作人员补助。

8)菌株和疑似阳性标本运输补助:根据我县与柳州市实际距离公里数,按4/公里进行补助或按公差填报差旅进行补助,补助对象为参与标本运输工作人员。

9)会议培训、督导检查差旅、疫情处置等按规定标准列支。

4.招标采购。

实验室试剂耗材和设备的招标采购。县级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5.资金使用要求。

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工作任务量、工作质量要有详细记录,以便于监督检查。

四、项目执行时间

各项工作20251231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项目完成后,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以及年度工作任务考核要求,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

(二)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将在项目实施中期和后期分别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融水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55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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