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结婚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融水县文档组

发布日期: 2026-03-03 17:10    |  作者:

政策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

办理流程

·网上预约或现场排队取号:当事人应当在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预约程序受理申请。如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预约自动失效,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预约的,应先取消原预约记录。

·初审:审查是否符合婚姻登记申请的受理条件。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发证):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预约方式

(一)线上预约;

(二)线下婚姻登记处排队取号。

受理条件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结婚登记;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材料。

办理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二)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

内地居民: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场填写。

现役军人: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香港居民:

·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本人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

·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本人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

·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

·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居住国是非缔约国的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缔约国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

·或: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非缔约国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或: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备注: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注明有效期的除外)。

“缔约国”是指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国家,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查询最新缔约国名单及《公约》生效情况。

咨询渠道

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融水县婚姻登记窗口电话进一步咨询。

地址:融水县朝阳东路13号,

咨询电话:0772-5128802,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另作安排)

9:00-12:00
13:00-16:30

线上预约地址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婚姻登记网上预约

(二)通过“八桂有约”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

备注:系统可预约时间为7:00至23:00。

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免征。

常见问题

·双方当事人原来都是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现在居住在香港,身份也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下应该在哪里补领结婚证呢?

·当事人的结婚证丢了,需要补领结婚证,具体的方式和以前一样吗?

·“全国通办”以后,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可在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吗?

·若办理婚姻登记的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也能适用“全国通办”吗?

·为保证当事人顺利办理婚姻登记,还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吗?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之后,领结婚证不用户口簿了,确实方便很多,那当事人还需要提前准备哪些材料呢?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具体受理范围是什么呢?

·民政部门能不能开具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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