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8-25 17:21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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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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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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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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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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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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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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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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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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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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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融水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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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0-12:00、15:30-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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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51242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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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772-51223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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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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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持有孤儿福利证的孤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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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自治区、市、县共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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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扣除中央专项补助后,差额部分按自治区负担60%、市县负担40%。 2.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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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扣除中央专项补助后,差额部分按自治区负担60%、市县负担40%。 2.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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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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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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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
3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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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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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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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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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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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行政相对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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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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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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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加盖公章的申报审批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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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申报审批表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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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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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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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可预约/不可预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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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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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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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是什么? 答: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改嫁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孤儿吗? 答:不可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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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等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发给孤儿福利证,发放基本生活费。 4.监管责任: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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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孤儿申请生活费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儿童申请生活费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孤儿申请生活费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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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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