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使用与困难资助

融教〔2024〕16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4-03 17:15    |  作者:

融教〔202416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营养改善计划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5135656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44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行)

一、总体要求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供餐要求

(一)实施范围

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所有在校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二)供餐要求

采用食堂供餐方式,学校食堂提供营养午餐。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食品原料采购实行政府采购方式。制定食品储藏、加工、分发和食用等操作规程,形成规范的工作流程,各种制度和流程要张榜公布并装订成册,形成规范档案,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三、经费保障及管理

(一)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每生每天5元,每年供餐根据受益学生实际在校天数核定。

(二)经费来源

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三)经费使用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由于学生人数变动、供餐天数不足等不可抗因素,形成的资金结余,县财政可将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教育、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卫计、市场监督管理、疾控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职能,确保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地区和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宣传部门要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食品监管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储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学校、食材供货商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监督管理。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等食辅材料必须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产品。学校校长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组织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食品安全管理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建立并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确保学生食品安全。

(四)改善就餐条件

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初中改造工程资金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约、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和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以服务学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实行独立核算,学校不得在营养改善计划经费中提取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操作程序

制定原料采购、食配送、招标投标和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对食配送严格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投标,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确保食质量。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建立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流程和食品安全监控制度,对食配送、收发涉及的时间、人员、数量、批次等要素详细登记。食品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安全管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报告工作。

(六)规范资金管理

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学生。规范操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执行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料配送价格询价制度、定期开展询价,保证同批次质量相同的主要食品原料配送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教育局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切实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会计核算,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公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七) 扎实推进,鼓励创新

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和方法步骤,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并形成本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要因地制宜认真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积极创新“自选动作”,做到“规定动作”高标准、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创精品,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采取新措施,努力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程实施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和推进方式等方面求突破、求发展、见实效,创造性地推进试点工作。

(八)广泛开展营养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卫生习惯

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要把普及学生营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将营养科学知识有机融入基础教育有关学科课程内容,利用专题讲座、健康教育课,宣传栏、广播、班队会、校园网等课外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学生营养知识咨询和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科学营养、平衡膳食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树立营养健康意识、平衡膳食的观念和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积极引导学生珍惜粮食、感激社会,铭记党恩、奋发图强。同时通过家长会、家校通等形式,向家长传授学生营养科普知识,引导家长科学、合理安排家庭饮食,发挥家庭在学生营养改善中的作用。

(九)加强学生营养和体质监测

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要加强学生营养和体制监测,建立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营养、体质健康档案,对学生的体质和智力发育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研究,包括学生家庭情况、学习成绩、体质、体能等指标及膳食摄入状况,为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体质、推进农村教育的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研究资料。

(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推广典型经验

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宣传力度。要以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契机,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一惠民政策。要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成为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十一)完善管理制度

为使本方案顺利实施,规范运作,制定配套管理制度。

 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44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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