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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独居老人离世,留下430万元和一套房无人继承,法院判了
来源: 广西普法 | 发布日期: 2024-09-17 09:05 | 作者:
老人离世后
没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留下的遗产,谁来管理?这则新闻冲上热搜第一。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3年前的夏天,徐汇区一小区内一独居老人葛老伯猝死家中。
由于葛老伯未曾生育的女儿、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老伯死亡。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
然而,就在老人去世不久后,葛老伯的堂弟夫妇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堂弟夫妇认为自己属于对老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遗产。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根据在案证据,结合两原告对于老人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
但在拿到130万元之后,堂弟夫妇又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存款,另行起诉要求分这部分遗产。“我们审理后认为,在前期判决中,两原告分得的遗产数额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最终驳回了其再次继承这笔遗产的请求。”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据悉,在这两起案件先后判决生效后,徐汇区民政局就葛老伯身后留下的房屋以及300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法官称,“目前,涉房屋的认领公告公示期已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为无主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收归国家所有,涉及300万元存款的这部分财产现仍在公示期。
近年来
类似情形时有发生,无人继承遗产谁来管理?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民政部门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记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民政部门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以下称“无人继承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如何确定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人身份、民政部门需要履行哪些职责、无人继承遗产最终会如何处理,这些实践操作的难点均有了答案。
如何确定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人身份?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职能。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实施至今,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配套细则;实践中,上海各区已出现多个法院判决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例。为依法执行法院判决,规范本市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以下称“无人继承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民法典》制定《若干意见》。
根据《若干意见》,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其中被继承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担任;被继承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民政部门担任。
利害关系人要求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3〕240号),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区级民政部门。
人民法院判决指定或者同意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秉持“勤勉、审慎、依法、公开”的原则,尽职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需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如何查询被继承人遗产?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可以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法查询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由该中心开展核查并出具报告,作为各区民政部门制作遗产清单的重要参考。
民政部门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处理遗产管理人工作事务?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遗产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职过程中的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受托处理遗产管理人专业事务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是否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行专户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用于在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
无人继承遗产如何处理
最终无人继承的遗产,民政部门会如何处理?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关费用如何保障?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支付的费用、为清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产生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等),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各级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关单位如何配合?按照规定,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知识产权、房屋管理、金融管理、税务、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查询、清理、保管、处置遗产等)相关的工作制度,并加强人员培训,为民政部门履职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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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离世,留下430万元和一套房无人继承,法院判了
来源:广西普法
发布日期: 2024-09-17 09:05 | 作者:
老人离世后
没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留下的遗产,谁来管理?这则新闻冲上热搜第一。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3年前的夏天,徐汇区一小区内一独居老人葛老伯猝死家中。
由于葛老伯未曾生育的女儿、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老伯死亡。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
然而,就在老人去世不久后,葛老伯的堂弟夫妇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堂弟夫妇认为自己属于对老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遗产。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根据在案证据,结合两原告对于老人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
但在拿到130万元之后,堂弟夫妇又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存款,另行起诉要求分这部分遗产。“我们审理后认为,在前期判决中,两原告分得的遗产数额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最终驳回了其再次继承这笔遗产的请求。”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据悉,在这两起案件先后判决生效后,徐汇区民政局就葛老伯身后留下的房屋以及300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法官称,“目前,涉房屋的认领公告公示期已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为无主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收归国家所有,涉及300万元存款的这部分财产现仍在公示期。
近年来
类似情形时有发生,无人继承遗产谁来管理?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民政部门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记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民政部门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以下称“无人继承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如何确定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人身份、民政部门需要履行哪些职责、无人继承遗产最终会如何处理,这些实践操作的难点均有了答案。
如何确定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人身份?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职能。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实施至今,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配套细则;实践中,上海各区已出现多个法院判决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例。为依法执行法院判决,规范本市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以下称“无人继承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民法典》制定《若干意见》。
根据《若干意见》,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其中被继承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担任;被继承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民政部门担任。
利害关系人要求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3〕240号),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区级民政部门。
人民法院判决指定或者同意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秉持“勤勉、审慎、依法、公开”的原则,尽职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需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如何查询被继承人遗产?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可以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依法查询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由该中心开展核查并出具报告,作为各区民政部门制作遗产清单的重要参考。
民政部门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处理遗产管理人工作事务?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遗产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职过程中的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受托处理遗产管理人专业事务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是否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行专户管理?各区民政部门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用于在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
无人继承遗产如何处理
最终无人继承的遗产,民政部门会如何处理?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关费用如何保障?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支付的费用、为清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产生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等),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各级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关单位如何配合?按照规定,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知识产权、房屋管理、金融管理、税务、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查询、清理、保管、处置遗产等)相关的工作制度,并加强人员培训,为民政部门履职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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