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液化气爆炸租客受伤,该谁担责?

来源:融水县法院

发布日期: 2022-03-14 16:35    |  作者: 何思洁

近几年来

随着液化气行业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越发便利

但随之因液化气泄露、爆炸等引发的惨痛事故也时有发生

近日

融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

因液化气泄漏爆炸导致人员重伤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李与案外人小余暂住于小余承租的位于融水县融水镇迎宾大道某处,2020年5月27日,小余委托案外人小黄在被告如花水店购买了一瓶液化气罐、燃气灶、两桶水及煤气管、接煤气的减压阀,并在当日,由被告如花水店员工小吴上门为其进行安装,小李与小余即同日前往南宁出差,中间均未使用过上述液化气罐、燃气灶。

2020年6月2日零时30分,小李与小余回到该出租屋时,闻到浓烈的液化气味,小余迅速查看了液化气罐,发现是因为闸阀没拧紧导致的液化气泄漏,遂关紧了气罐的闸阀,不久后小李继而查看液化气罐,并连续两次打开燃气灶点火,导致了液化气爆炸事故,事故致小李、小余不同程度受伤,小李经抢救后至今仍昏迷不醒,房内相关财产被明火烧毁。


租客状告燃气公司


小李认为,如花水店作为液化气罐的经营者,其未能提供合格的产品,导致他及小余人身受损,为此,小李向融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如花水店、洋洋液化气站赔偿住院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万余元。被告如花水店辩称:如花水店为小李提供的液化气罐质检合格,液化气泄漏是小李在安装热水器接口时没有加装夹子,并在使用后没有关紧液化气罐闸阀所致。在小余关紧液化气罐闸阀后,小李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打开门、窗消除安全隐患,仍然两次打开燃气灶点火,直接导致液化气爆炸致其自身受到伤害,责任完全归因于小李自身行为,因此小李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损害后果。被告洋洋液化气站辩称:本案案涉液化气罐与液化气均不是从洋洋液化气站处购买,所以本次爆炸事故与洋洋液化气站无关,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小李对洋洋液化气站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各方按比例担责


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开庭质证,经法官查明,被告如花水店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融水县“6·2”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中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液化气泄漏,人为操作不当。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案涉事故是因液化气泄漏引发的,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如花水店员工小吴上门安装好液化气罐、燃气灶后直至事故发生前,小李、小余等租客均未使用过上述气灶,据此可以判断液化气泄漏并非使用者的原因,而是由于产品质量或者安装不当导致。同时,结合被告如花水店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而向他人提供经营性营利性气源及燃气配件的事实,可以确定被告如花水店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事故发生前,原告小李和小余在进入出租房时已经发现液化气泄漏,且气味浓烈,小余随即关紧液化气罐的闸阀,但原告小李在液化气浓烈的情况下仍两次打开液化气灶点火,直接导致爆炸事故发生,这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液化气泄漏浓烈的状态下必须严禁明火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原告作为成年人,不能正确地处理液化气泄漏操作流程,这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原告小李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酌情判定原告小李、被告如花水店按照70%和30%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关于被告洋洋液化气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洋洋液化气站是案涉燃气的生产商或销售者,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算,小李因涉案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万余元,被告如花水店承担30%的责任为19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安全须知


液化气在如今的生活中深受人们喜爱,但如果操作不当,就会导致液化气中毒和液化气爆炸的事故发生,那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合理、规范的使用液化气呢?

做饭时,我们把液化气罐阀门打开,做完饭后,一定要记住把阀门关紧,要先关总阀门,然后等燃气灶熄火后,再关燃气灶的阀门,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管道内的液化气充分燃烧,避免出现液化气爆炸的事故发生。晚上睡觉前,不要把厨房有液化气管道的窗户关死,应该要留下一点空隙,万一液化气管道漏气,就可以从这个缝隙漏进空气,避免出现液化气中毒的事故发生。

(文中如花水店、洋洋液化气站以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融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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