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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政发〔2024〕3号 关于印发《香粉乡2024年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3-25 11:00    |  作者:

发〔20243


关于印发香粉乡2024年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村民委、乡直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香粉乡2024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香粉乡人民政府

2024322

(此件公开发布)

香粉乡2024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为办公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融水苗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涉及香粉乡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乡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相关的地质灾害。

本预案指导我乡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于乡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分级管理。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乡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乡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我乡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由自治县、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时,乡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临时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乡指挥部),负责协助自治县临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各相关部门,村民委处置地质灾害,乡临时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长: 张翠华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指挥长:吕江明乡党委委员、乡长

           乡党委政法委员、副乡长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覃钺迪  乡党政办主任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欧阳祎然  乡社会事务办主任

员:派出所、财政所、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卫生院、武装部、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及相关村民委的负责人

乡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救灾工作,协助自治县指挥部分析、判断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布置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进行紧急救援,处置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乡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措施和建议;贯彻自治县指挥部的指示,协调乡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各村要针对辖区的地质灾害特点,易发程度,建立完善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村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要会同乡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则,每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乡直有关部门和各村民委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乡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要及时制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长和村民组长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当接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乡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乡人民政府和自治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乡人民政府及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或通过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的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对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的乡、镇、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上级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指导应急防治工作,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5.2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县指挥部具体指挥、协商,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水文、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申请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5.3 应急响应结束

上级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自治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派出所:协助政府动员灾区还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困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乡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乡卫生院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乡派出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乡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供电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保证应急指挥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乡民政办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乡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乡财政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宣传与培训

乡各有关单位、各村民委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7.4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5  监督检查

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后,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乡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者更新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防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和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香粉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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