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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发〔2023〕24号 和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睦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和睦镇

发布日期: 2023-05-16 09:10    |  作者:

融 水 苗 族 自 治 县

和睦镇人民政府文件

和政发〔202324

和睦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睦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的

各村(社区),镇直各有关单位:

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睦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和睦镇人民政府        

2023516       

和睦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促进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排查并纠正渡口渡运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渡口渡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渡口渡运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级政府及镇直有关单位(部门)对我镇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第三条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渡口运营人安全检查职责:

(一)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每周不少于一次组织对所属渡口、渡船及其设施开展安全检查;

(三)督促所属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四)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五)出现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时,督促并落实渡船停航。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水上交通管理机构,配备人员。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组织交通管理站、驻和睦海事办、和睦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深入到村屯、社区、学校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安全大检查;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审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安全检查职责:

(一)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设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落实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三)每周不少于一次组织对辖区渡口、渡船开展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渡船超载运输及非法渡运;

(四)建立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五)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六)出现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时,督促渡口运营人落实渡船停航规定。

第七条 驻和睦海事办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一)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每月不少于三次组织对辖区内河渡船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三)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根据各渡口乘客流量和渡船乘客定额,加强渡船安全检查;

(四)出现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时,及时通知并督促渡船停航。

(五)负责对渡船的登记、安全教育培训、水位警戒封渡水位线的核定、违章船舶的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第八条 镇交通管理站安全检查职责:

(一)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每年不少于两次协助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驻和睦海事办、和睦派出所、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开展渡口渡船联合安全检查;

第九条 镇安委办职责:

履行渡口渡运安全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运安全监管职责,参与渡口渡运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章 检查方式和检查内容

第十条 安全检查方式以渡口现场检查为主,渡口安全管理档案检查为辅。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内容以渡船是否适航、渡船是否超载、渡船船员是否持证、是否存在酒后驾船、渡船是否遵守有关规定为重点。

第十二条 日常安全检查人员以本部门人员为主,年度安全综合检查人员由镇各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处理。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时:

(一)可以当场整改到位的应要求当场整改到位;

(二)无法当场整改到位的且该隐患直接影响到航行安全的,应要求停航整改,并实行跟踪;

(三)无法当场整改到位的且该隐患不会立即影响到航行安全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实行跟踪。

(四)对拒不整改的渡船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也可直接向镇政府汇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做到检查有签字、整改有落实、记录有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四)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516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和睦镇党政办公室                      20235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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