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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政发〔2023〕21号 关于印发《滚贝侗族乡2024年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滚贝乡

发布日期: 2023-12-20 09:00    |  作者:


                         滚政发〔202321

滚贝侗族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滚贝侗族乡2024年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决策部署,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确保生态护林员队伍稳定性和持续性,进一步规范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发〔202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 制定了《滚贝侗族乡2024年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好各村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

附件:1.《滚贝侗族乡2024年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

滚贝侗族乡人民政府

202312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滚贝侗族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0日印发

附件1

滚贝侗族乡2024年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决策部署,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确保生态护林员队伍稳定性和持续性,进一步规范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发〔202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有关规定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部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通过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化生态保护,助力乡村振兴,指导全乡生态保护人员工作。

(二)基本原则

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坚持精准落地、自愿公正、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1.坚持精准落地原则。备选对象户籍所在地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第二条所指的各县。生态护林员选聘对象为当地脱贫人口,一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

2.坚持自愿公正原则。尊重个人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用。

3.坚持稳定持续原则。保持生态护林员队伍的稳定性,对符合条件且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予以续聘。

4.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乡镇林业站配合。从就近方便、节约成本考虑,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本村内进行管护活动,如本村管护面积达不到要求,可就近跨村管护。

(三)实施目标

利用生态补偿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金)选聘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脱贫人口转为生态护林员,达到了聘用一人护林,带动一户防返贫目标。

四)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选聘范围为全乡11个村,实施对象为自治区财政当年下达的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选聘(续聘)的2024年生态护林员。

二、工作责任

分级明确生态护林员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县建、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并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县级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工作,审定、汇总乡镇选聘结果;负责制定生态护林员管护标准,建立健全县级选聘工作台账。

(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

(三)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乡镇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的遴选,划定和分配生态护林员管护区域,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生态管护劳务协议,建立健全选聘工作档案。

三、资金来源、分配、使用及补助标准

(一)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发〔2022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林财发〔202378号文件精神,选聘生态护林员人数不得少于上一年度规模。

关于补助资金来源与发放以自治区下达各市县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正式文件为准,利用好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稳定和扩大生态护林员规模。县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须使用本年度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支出指标,并严格执行按月足额发放制度进行发放。切实加强林业草原保护恢复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资金审批程序,做到专款专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安全合规高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融水县的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1780万元。在利用好2024年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的同时,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发〔202218号)文件,扩大生态护林员的选聘规模,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

(二)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

自治区下达的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助报酬发放,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人员选聘和资金分配如下:


2024年生态护林员人员和资金分配明细表

村名

林地

面积/

脱贫户数/

护林员分配/

资金分配/万元

备注

烈洞村

22984

90

6

6

尧佐村

21450

9

3

3

同乐村

18339

132

6

6

支文村

17383

276

6

6

吉羊村

30183

126

6

6

尧贝村

12101

50

6

6

三团村

29302

132

11

11

滚贝村

24024

80

13

13

平浪村

1855

15

5

5

平等村

13214

81

4

4

同心村

30386

95

10

10

合计

230221

1086

76

76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的要求。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2024年生态资金明细表拨付到融水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完善生态护林员考勤制度和补助金发放方案。

经批准聘用的生态护林员,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根据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规定为其购置简易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选聘条件和职责

(一)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不良违法犯罪记录。

2.当地脱贫人口。

3.年龄要求在18-60岁之间,责任心强,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可以对初聘时未满60周岁,现年龄为60-65周岁且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的人员进行续聘,由乡镇人民政府从严把控人数。

4.常住当地,有相应的巡护时间保障。

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且符合上述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对于续聘的生态护林员要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进行公示,并重新签订管护协议。对于续聘的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管护强度和劳务补助标准,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对聘用后自愿退出、因故去世、精准识别为非脱贫人口或出现不符合聘用要求的,以及不胜任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劳务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2023年度生态护林员,乡镇政府应当解除劳务协议,并及时在原经审核符合聘用条件的申报人员中按打分排序依次递补聘用方式相应补进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对于补聘的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管护强度和劳务补助标准,可继续按照原聘(已解聘)人员的标准执行。

(二)选择生态护林员应优先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力较少或虽有劳动力但就业途径较少的家庭。

2.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户。

3.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优待的家庭。

(三)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在林区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对管护责任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资源的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动物、珍稀树种和古树名木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毁坏林木及幼树、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育平衡规定等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4.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报告。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松树死亡情况及时报告。

6.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及时制止。

7.及时上报管护责任区内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8.做好其他临时性涉林工作。

鼓励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草科技推广员。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            选聘程序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在符合条件村组、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并对公告拍照存档,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通过村内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2.选聘程序、方式以及选用后的劳务关系。3.管护任务、管护报酬。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5.具体受理部门、联系方式,报名截止日期。6.监督机关和投诉电话。7.其他相关事项。

对于居住位置较偏僻、交通不便、零星分布的脱贫户,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关人员向其进行宣传。

(二)申报。各县应当制定统一的申请审批表,免费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经村委会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提交相关材料。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脱贫户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为脱贫户家庭《扶贫手册》《帮扶手册》或《脱贫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辖林业、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返贫风险、稳定性和岗位适应程度。考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五)评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考察结果,组织所辖相关部门成立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草原等资源情况,制订评分标准,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巩固脱贫、择优录用、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六)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并对张榜公示拍照存档。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县级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与拟聘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等,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存档。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可对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待遇与管理

(一)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管护强度和劳务补助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态护林员管护区森林资源情况、管护难易程度、现有护林员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选聘生态护林员的全年劳务补助标准按10000/员(每人每月管护补助金约833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原则上,生态护林员森林管护面积不低于400亩。

各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态护林员管护区森林资源情况、管护难易程度、合理确定生态护林员的管护面积。

(三)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机制,原则上,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周期为12个月,管护周期为20241月至202412月,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补聘均不可跨年度制定管护周期。

(四)生态护林员实行进退动态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持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可不再续聘。

(五)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岗前培训,未接受岗前培训的生态护林员不允许上岗。

七、保障措施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乡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其人员名单如下:

长:陈忠明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石银亮  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石子巨   乡林业站站长

郑长钊   乡财政所所长

   乡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员:各村村支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站,办公室主任由石银亮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石子巨担任,成员由陈展鹏、周春泉组成,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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