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镇

关于启用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洞头乡

发布日期: 2022-07-07 17:30    |  作者: 网管中心

关于启用融水苗族自治县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

服务专用章的通知

各村民委,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224号)文件要求,为提升乡镇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洞头镇人民政府将启用 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刻制、启用、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刻制与使用

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洞头镇人民政府按照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格式刻制,共1枚,交由洞头镇政务服务中心使用,印章仅限办理基层审批和服务事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行政审批(服务)职能

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是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专用印章,洞头镇各部门在办理纳入行政审批中心的各项业务时详见附件,无特殊情况,一律使用 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法律法规或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行政审批使用监管部门行政印章或特殊行业专用章的、必须同时加盖 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三、日常管理

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洞头镇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审批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洞头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手续。

四、启用时间

融水苗族自治县洞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202277日起启用。

附件:洞头镇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洞头镇人民政府    

202277日 


附件  

洞头镇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注:请各乡镇参考市级目录,自行梳理出本乡镇所实施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未尽事宜联系5135787。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备注
1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核发行政许可【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城乡规划许可有关证件,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属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
    第三十八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进行核查,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洞头镇人民政府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行政许可1.【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发布)
    第六条第三款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洞头镇人民政府
3生育登记行政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桂卫办法﹝202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登记机构、方式及所需材料。(一)登记机构。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及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洞头镇人民政府新增
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洞头镇人民政府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行政确认【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洞头镇人民政府
6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行政确认【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洞头镇人民政府
7兵役登记行政确认1.【法规】《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布,根据2006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部署,发布征兵公告,设立征兵报名站。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办本辖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本着择优选送的原则,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
洞头镇人民政府
8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行政确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洞头镇人民政府
9出具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行政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6月1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洞头镇人民政府
10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其他行政权力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规章】《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洞头镇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洞头镇人民政府
11民间纠纷调解及处理决定执行其他行政权力1.【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公布)
    第五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 ,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洞头镇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洞头司法所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或纠纷的调解其他行政权力1.【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洞头镇人民政府
13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其他行政权力【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7号公布)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洞头镇人民政府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洞头镇人民政府
14对父母或监护人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其他行政权力【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公布)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洞头镇人民政府
15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  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洞头镇人民政府
16矿产资源保护其他行政权力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三条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日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洞头镇人民政府
17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四、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缴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洞头镇人民政府
18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其他行政权力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洞头镇人民政府
19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其他行政权力三、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二)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洞头镇人民政府
20控制性、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和审批;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洞头镇人民政府
2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洞头镇人民政府
22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同意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九条第四款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土葬区域逐步实行火葬。乡、镇、村可以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边远山区可划定荒山埋葬遗体。提倡和鼓励将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洞头镇人民政府
23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洞头镇人民政府
24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管理其他行政权力1.【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乡村的体育场地建设应当纳入乡村建设规划。
洞头镇人民政府
25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其他行政权力【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洞头镇人民政府
26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其他行政权力【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 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洞头镇人民政府
27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除平均承包以外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租赁经营。土地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当于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
洞头镇人民政府
28自然村(屯)、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命名和变更方案的制定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地区、市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县(市)以上不属于本条第(四)项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区、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六)自然村(屯)名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七)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由所在镇、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洞头镇人民政府
29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洞头市场监督管理所
30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2.【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洞头镇人民政府
31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洞头镇人民政府
32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其他行政权力【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洞头镇人民政府
33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其他行政权力【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洞头镇人民政府
34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公共服务【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洞头镇人民政府
35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核公共服务【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洞头镇人民政府
36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公共服务【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洞头镇人民政府
37医疗救助的审核公共服务【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洞头镇人民政府
38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公共服务【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洞头镇人民政府
39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公共服务【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
第三章第七条“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
洞头镇人民政府
40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村(社区)协管员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兼任。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洞头镇人民政府
41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公共服务【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洞头镇人民政府
42农村危房改造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洞头镇人民政府
43独生子女保健费支付公共服务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洞头镇人民政府
44高龄津贴初审及发放公共服务【法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第5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洞头镇人民政府
45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申请复核公共服务1、【部门规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第二条第(三)款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洞头镇人民政府
46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申请复核公共服务1、【规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第二条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洞头镇人民政府
47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初审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61号)
    第九条   筹资投劳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统筹考虑,提出计划。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提出预算,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审核。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应将筹资投劳项目情况在全村公示并上门听取村民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审核批准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年初未作预算而又急需安排的筹资投劳项目,村民委员会可以在筹资投劳上限范围内提出动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按上述程序报批备案后实施。
  经批准的筹资投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在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并予以公布。
洞头财政所
48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国务院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00号)第二条:资格认证具体做法(二)1.已经纳入当地社区管理的人员,由所在社区负责认证。
    4、【规范性文件】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8号)第四条第三小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社区)协办员应按照县(市、区)经办机构的统一布置,做好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洞头镇人民政府
49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审查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 第三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向当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在所住的街道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同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核。若符合条件,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5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经过第三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将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洞头镇人民政府
5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5〕120号)第八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洞头镇人民政府
51出具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公共服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洞头派出所
52出具收养人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证明(内地公民收养登记)公共服务【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洞头派出所
5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洞头镇人民政府
54出具林木或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公共服务【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⑴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⑵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⑶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⑷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⑸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⑹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文件: 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文件; ⑵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⑷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3.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洞头镇人民政府
5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行政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洞头镇人民政府
56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行政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洞头镇人民政府
57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1.【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四、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缴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三、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二)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洞头镇人民政府
58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洞头镇人民政府
59户口迁移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户口迁移审批操作规范》洞头派出所
60户口登记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公布自治区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法制发[2012]2号)洞头派出所
61核发居民身份证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洞头派出所
62核发居住证行政确认《居住证暂行条例》洞头派出所
63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洞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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