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大浪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 专用章的通知
关于启用大浪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
专用章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2〕24号)文件要求,为提升乡镇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大浪镇人民政府将启用 “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刻制、启用、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刻制与使用
“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由大浪镇人民政府按照“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格式刻制,共1枚,交由大浪镇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使用,印章仅限办理基层审批和服务事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行政审批(服务)职能
“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是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专用印章,大浪镇各部门在办理纳入行政审批中心的各项业务时(详见附件),无特殊情况,一律使用 “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法律法规或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行政审批使用监管部门行政印章或特殊行业专用章的、必须同时加盖 “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三、日常管理
“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由大浪镇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审批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大浪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手续。
四、启用时间
“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从2022年7月12日起启用。
附件:大浪镇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大浪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