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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5-18 15:0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

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柳州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柳安委办〔2020〕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专门用 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坚持“总量控制、立足必须、确保安全”的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海事处指导,文广旅游局、公安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经费投入。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责任制度。

(二)明确负责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三)组织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定期分析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形势,并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四)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定期组织实施农(自)用船舶摸查工作,记录农(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对农(自)用船舶进行检丈和标识船名, 并建立相关台账。

(六)每年定期对农(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农(自)舶船名标识、船体安全状况、船舶归属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定期组织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对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组织实施一次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自)用船舶的船体结构是否牢固、救生、系泊、排水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船名牌是否清晰显见、操作员是否参加安全培训,以及是否有营业性运输、渡运、载客、渔业生产等非法行为,并填写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详见附件5)。

第八条各村(居)民委员会对本行政村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二)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组织人员加强对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五)建立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六)在村规民约中明确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内容。

(七)加强村(居)民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督促船主及驾驶人员遵守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对农(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农(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人员操作; 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农(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海事处、水利局、文广旅游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行业(领域)、下属或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所用农(自)用船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严禁农(自)用船舶(含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营运。

县财政局负责将农 (自)用船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经费、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投入。

县海事处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农(自)用船舶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开展农(自)用船舶之间的事故调查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对本行业(领域)、下属或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所用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文广旅游局负责本行业农(自)用船舶等涉水游乐、体育活动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要维护好乡镇渡口码头、船舶营运治安秩序,对寻衅滋事、抗拒执法的不法分子、严重扰乱水上治安秩序、危及水上安全的抗法事件及黑恶势力要坚决打击,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船用产品的行为。

第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以及海事管理部门等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应于每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摸排工作的开展情况、档案台账的建立情况、操作员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以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三章农(自)用船舶的摸查与建档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1名在编在岗人员为农(自)用船舶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农(自)用船舶的摸查与建档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1名农(自)用船舶管理专(兼)职人员,配合做好农(自)用船舶的摸查与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组织实施一次辖区范围内农(自)用船舶的摸查工作,掌握本辖区农(自)用船舶的基本情况,并依此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本辖区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填写《融水苗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为其登记船名,发放船名牌(详见附件2),并记录到《融水苗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管理台账》(详见附件3)。

第四章农(自)用船舶操作员的培训

第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联系海事管理部门,协调师资力量对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依法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召集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组织实施至少1 次农(自)用船舶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包含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不得低于4个学时,并填写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用船舶操作员培训情况表(详见附件4)。

第五章 农(自)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七条 农(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检丈、登记和上牌。

(二)操作员经过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农(自)用船舶船长不得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农(自)用船舶核载不超3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

第十九条 农(自)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上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不得随意走动。严禁冒险航行、非法载客、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乘员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航行。

(三)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航行。

(四)酒后驾驶。

(五)在大风、 大雾、 大雨等恶劣天气中航行。

(六)无夜航设施夜航。

(七)超禁航水位航行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

(八)人与牛、马等大型牲畜混装。

(九)从事营业性运输、渡运、载客、渔业生产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农(自)用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加强汛期安全管理,不得在城区范围内水域、桥区水域和饮用水域保护区范围内锚泊,防止污染水域和碰撞桥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自)用船舶擅自变更主机功率及船长的,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农(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渔业生产以及电、炸、毒鱼等违法活动, 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负有农(自)用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自)用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员不按规定使用农(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

  1.      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3.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管理台账

4.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操作员培训情况表

5.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记录

附 件 1

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

船舶所在地

(乡)       村(居)委会     

船名

(此栏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人员填写)

船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操作员1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操作员2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建造日期

总长(米)

型宽(米)

型深(米)

船舶材料

主机功率

活动区域

用途

备注

兹承诺:本备案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章):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意见:


备案人签名:

     


(盖章)

     

备注:本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船主,一份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存档,一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船舶照片

附件2

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为统一规范我县农(自)用船舶管理,现就备案的农(自)用船舶名称、船名牌样式要求如下:

一、船舶名称

统一使用“镇名+自+XXX,船舶名称流水从001开始”。

例如:融水县大浪镇第一艘农(自)用船舶,命名为:大浪自001。

二、船名牌样式

规格为长300毫米×宽200毫米,底色为黑色,字体为白色,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20号字,允许大于标准喷刷或书写,但不得小于该标准。样式如下:

大浪自001

限载人数:3人

(限载人数含操作员)


附件3: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管理台账

乡镇(单位)                                                                                              

序号

船名号

船主姓名

船体

材质

建成

年月

船长

(米)

船宽

(米)

型深

(米)

主机功率

(千瓦)

操作员

证书领取签字

定期检查情况

   备注

1

2

3

4

5


附件4: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操作员培训情况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与船主关系

健康情况

联系方式

船名号

申请人签字:                                       

安全培训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备注:










附件5: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检查记录

乡镇(单位):

检查时间

船名号

船主姓名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描述

检查结论或整改措施

船主签字

检查人员

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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