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乡振发〔2022〕17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2年融水苗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县域内
稳定就业劳务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单位:
现将《2022年融水苗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2022年7月25日印发
2022年融水苗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县域内
稳定就业劳务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41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22年我县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工作,落实补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落实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政策,做到应补尽补。
二、补助申请
(一)补助对象。2022年12月31日内在县域内务工的16-60周岁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
(二)补助标准。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6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和乡村振兴干部培训工作调度会议精神,对在本县域内就业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合法经营主体就业的脱贫人口,给予2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劳务补助。
(三)补助申请材料
1.融水苗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发放花名册(加盖公章)(详见附件1)。
2.融水苗族自治县县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汇总表(加盖公章)(附件2)。
3.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脱贫人口劳动力工资发放名册或转账凭据(加盖公章)。
5.稳定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融水苗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3)
(四)材料收集及资格审核。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申报材料由就业帮扶车间、企业、全体工商户等集中收集,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统一报送县乡村振兴局。
(五)资金拨付。每月10日前,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对就业帮扶车间、企业、全体工商户等合法经营主体报送的材料进行统计,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县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脱贫人花名册》(详见附件1)上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拨付给县域内稳定就业人员。并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获得稳定就业补助的名单。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县域内务工台账,对符合补助对象,指导做好申请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就业帮扶车间、企业、全体工商户等合法经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及其吸纳的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情况(即:脱贫人口劳动力工资发放名册或转账凭据)进行审核;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申请对象身份核实、劳务补助业务指导和资金拨付;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帮扶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村(社区)两委干部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同时,加强教育引导政策受益者感恩党,获得幸福感,不断提高政策的认可度、满意度。
(三)加强材料报送。2022年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实行按月申报制度,要求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10前将收集上月申请务工补助材料(附件1)电子版、纸质版或扫描件上报县乡村振兴局社扶股,联系电话:5132232,邮箱:rsxfpbpxg@163.com。
四、其他事项
(一)2022年已享受“公益岗”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给予补助。
(二)为了防止骗取和套取惠民惠农资金,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合法经营主体要严格审核,不虚报不谎报,如电话抽查或今后审计检查发现有虚报谎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三)县乡村振兴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就业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指导工作,畅通申请补助渠道。充分发挥乡镇纪委、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确保县域内务工补助工作取得实效,资金使用达到效益,促进群众实现稳定就业。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工作,并将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报乡村振兴局备案。(附件3)
附件:1.融水苗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
发放花名册
2.融水苗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
汇总表附件
3.融水苗族自治县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