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6753704950Y/2023-13563
- 主题分类:
- 减灾救济;理论与宣传工作;电力;交通服务;交通运输;水利;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发文单位: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27日
- 标 题:
- 融政办发〔2023〕19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融政办发〔2023〕19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27日
- 效力状态:
- 相关解读:
- 文字解读
融政办发〔2023〕19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3〕19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支持系统
3.5 预警响应衔接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4 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4.5 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4.6 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7 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8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0 指挥和调度
4.11 抢险救灾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4 信息发布
4.15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
5.5 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党委、柳州市人民政府、融水苗族自治县党委、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融水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柳州市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工作方案》《柳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1.4.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1.4.4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设立融水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融水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
2.1.1 县防指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武部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分管水利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应急局、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秘书长,县应急局分管防汛抗旱工作副局长任副秘书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教育局、科工贸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林业局、后勤服务中心、融水生态环境局、融水气象局、融水海事处、供销联社、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融水水文中心站、融水公路养护中心、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融水分公司、中国铁塔柳州市分公司融水县办事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中国石化广西融水石油分公司、广西柳州市古顶水电有限公司、麻石电厂、广西落久枢纽管理中心(苗都电厂)、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县防指成员。
2.1.2 县防指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和自治区、柳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相关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技术规定规范;制定县本级防汛抗旱预案,并指导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制定防洪预案;统一审核、发布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全县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组织调配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指导乡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承担具体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遴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主要为应对水旱灾害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决策意见或建议。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信息报告
(1)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规划、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向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县防指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传达至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乡镇党政办公室或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并负责传达至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乡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4)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自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3.1.2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县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及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县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发生洪水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上午7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到县防指,并按有关规定报市防汛办。
b.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
a. 当水库(水电站)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其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大、中型水电站和小(一)、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应在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县防指和县水利局。
b. 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征兆时,其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溃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 当水库(水电站)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其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溃坝淹没区域的有关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受灾情况,县防指应及时收集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和县应急局,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灾情。
3.1.5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3)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山洪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安全度汛责任。
(4)预案准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权限组织修订完善江河、水库(水电站)和城市(县城)防洪预案、城市防洪排涝方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洪水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和水库溃坝应急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和合理配置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及其他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暴雨预警行动
(1)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应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服务,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教育、科工贸、住建、水利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教育、科工贸、住建等部门视情况及时组织预警区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县调度到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2.3 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
(2)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4 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县防指应按照部门负责原则,组织住建、水利、应急、气象、水文等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住建、水利、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县防指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城内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备;住建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的排涝应急处置;水利部门做好排涝泵站维护和查险,及时开展防洪排涝工作。县防指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到县防指。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会商,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 山洪、地质灾害预警行动
(1)可能遭受山洪和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规划、气象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按部门职责发布预警。
(2)水利、自然规划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水利、自然规划、应急、气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
(3)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责任人,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预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 台风灾害预警行动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将台风动态及未来趋势预报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域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科工贸、住建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县防指加强临灾指挥调度,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相关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临灾指挥调度,按工作程序,县调度到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4)可能遭遇因台风天气引起大风、暴雨天气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5)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电站)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6)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天气引起大风、暴雨天气的工作。
(7)住建、交通、通信、供电、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道路交通、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督促使用者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
3.2.7 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气象、水文、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按权限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8 供水危机预警行动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县防指并通报水利、住建、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气象、水文、海事、水利、自然规划、住建、文体广旅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3.3.2 县防指视情通过防汛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县对乡镇及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3.3.3 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村(社区)干部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受影响区域,传达到每位群众,争取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涝、干旱和台风风险图
(1)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涝风险图、山洪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台风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干旱和台风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 洪涝防御方案
(1)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水利、住建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渍涝。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调度方案和指令须抄县防指。
(2)水利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4.3 抗旱预案
县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5 预警响应衔接
3.5.1 自然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3.5.2 自然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
3.5.3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县防汛办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3.5.4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应急响应原则与本级有关部门单位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并做好相关预警和应急响应衔接工作。
3.5.5 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应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3.5.6 气象、水文部门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抢险救灾“一线工作法”》要求,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隐患排查整治、分析研判调度、工作督促指导、救援力量资源前置、防灾宣传培训、防汛责任逐级压实等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能力。
4.1.2 进入汛期或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县防指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县防指;县防指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
4.1.3 当预报主要江河发生大洪水或大、中型水电站和小(一)、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办组织水利、自然规划、住建、应急、气象、水文、消防救援等部门进行会商。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县水利局提出专业技术方案报县防指会商,并按程序报批。
4.1.4 预计受洪水淹没或台风影响严重地区,教育、科工贸、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指导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三个必转”原则,即达到预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切实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4.1.5 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6 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县防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
4.1.7 对跨行政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本级乡镇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县防指协调处置,涉及跨省的灾害,由县防指上报到市防汛办协调处置。
4.1.8 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 先期处置
4.2.1 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抢险,防止险情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市防汛办。
4.2.2 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4.3.1 按洪涝、干旱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三、二、一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3.2 县防汛办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领导批准,以县防指名义发布。
(1)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县防指领导同意。
(2)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县防指副总指挥长同意。
(3)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县防指总指挥长同意。
(4)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防指总指挥长或委托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县防指适时提升应急响应等级。
4.4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有5个以上的乡镇出现大暴雨,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6个以上的乡镇有暴雨降水。
(2)预报未来24小时有7个以上的乡镇将出现大暴雨以上降水,并且预报未来48小时仍有7个以上的乡镇有暴雨以上降水。
(3)县城融江水位将达五年一遇(110.45米)标准洪水的。
(4)县域内已设有水文监测站点的融江、贝江各条支流,部分乡镇河段出现超警戒水位1.5米以上洪水的。
(5)全县范围内达到轻度干旱,即全县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5%~10%,或全县农作物(含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下同)受旱面积占当地作物播种面积20%~2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20%~30%。
(6)防洪工程出现险情或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4.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根据雨水情实时信息以及预报预警信息,及时组织防汛、气象、水文、水利、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召开会商会;县防汛办加强对汛情动态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加强防汛值班,防汛带班领导驻守办公室,实行双岗带班、多岗值班,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对重要防汛信息,及时向县防指领导和县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支援抢险救灾准备。加强应急调度,值班员通过电话调度红色预警区域的乡镇主要领导和抽查村委会主任,围绕五个“是否落实”(是否收到红色预警信息?是否已经采取了应对措施?乡镇、村干部是否已经开展工作?群众是否已经发动起来?是否已经有灾情、险情、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调度。县防指组建由水利、自然规划、住建、交通、林业、文体广旅、教育、农业农村、应急、海事等部门形成的工作组,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指导。
(2)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和洪水预警。雨水情监测分析预报每日报送县防指不少于2次。气象部门要强化气象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当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要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应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时加密监测服务工作,视降雨发生发展情况,每1~3小时更新发布预警信号,达到重大气象信息报告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叫应”机制,即提醒预报降雨区域乡镇人民政府党政主要负责人,并得到正面回应;对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的乡镇,实行“3小时”定量降雨预报到乡镇的精细化暴雨预警服务;根据雨势,开展6小时、12小时天气分析,预报降雨变化趋势,为防汛工作的精准抢险救灾和人员紧急转移提供决策支撑。在干旱时期,气象部门要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3)水利部门部署做好水库水电站、江河堤防安全度汛及防洪工作;督促、落实水库水电站、江河堤防等重要水工程的“三个责任人”巡查制度,做好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在干旱时期,组织做好水源管理和调度;指导社会公众做好科学用水。抗旱服务队应当主动开展抗旱浇灌和应急送水工作,同时引导社会抗旱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抗旱工作。
(4)自然规划部门部署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作,强化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的部署和技术指导。
(5)教育部门部署受洪涝影响地区学校做好防洪准备工作,做好危漏校舍应急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督促学校做好应对洪涝灾害的应急预案,主动响应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有组织地对预警区域进行停学,避免师生在上、下学途中出现意外。
(6)文体广旅部门部署旅游景区(点)做好防洪准备工作。
(7)住建部门开展排查并掌握低洼易涝地区、居住危旧房屋等人员的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查城镇供水隐患,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和抢险准备。
(8)交通部门、融水公路养护中心组织做好交通线路的隐患排查、道路畅通保障,利用交通宣传设施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9)应急部门做好尾矿坝、采矿(石)场安全防范工作。对尾矿坝落实专门人员进行值班巡查,采矿(石)场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做好转移安置群众所需生活用品、食品的准备工作。在干旱时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抗旱工作,保障群众生活用水。
(10)农业农村部门部署做好农作物紧急抢收和抗旱的有关工作。
(11)林业部门做好林区人员防御山洪灾害安全避险措施。在干旱时期,组织、指导做好林业抗旱工作。
(12)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防指指令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根据洪涝灾害发展情况,提前预置救援力量到受灾严重区域,随时准备开展救援工作。
(13)宣传部门做好防洪防涝抗旱宣传工作;电视台滚动播出最新暴雨洪水实况信息,洪水预警预报信息,广播电台随新闻节目播报最新暴雨洪水信息。
(14)通讯部门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送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提前预置抢修队伍到洪涝灾害严重区域,适时开展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讯。
(15)供电部门组织力量对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负责提供防洪抢险及排涝设施的用电,同时储备多套发电机或电源以备应急使用。提前预置抢修队伍到洪涝灾害严重区域,适时开展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电力。
(16)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防洪预案要求,迅速部署落实防洪防涝各项工作。
(17)水利、自然规划、住建、交通、农业农村、通信、供电等有灾情信息的部门于启动应急响应后,每天下午16时前将灾情报送至县应急局汇总。如遇紧急情况,需加密报送频次。
应急、水利、自然规划、住建、交通、林业、文体广旅、教育、农业农村、通信、供电等有关成员单位要将防御洪涝灾害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县防指。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到县防指。
4.5 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有8个以上的乡镇出现大暴雨,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8个以上的乡镇有暴雨降水。
(2)预报未来24小时有9个以上的乡镇出现大暴雨以上降水,并且预报未来48小时仍有9个以上的乡镇有暴雨以上降水。
(3)县城融江水位将达十年一遇(112.55米)标准洪水的。
(4)县域内已设有水文监测站点的融江、贝江各条支流,部分乡镇河段出现超警戒水位2.0米以上洪水的。
(5)全县范围内达到中度干旱,即全县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10%~15%,或全县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作物播种面积25%~3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30%~40%。
(6)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5.2 响应行动
在四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由气象、水文、应急、水利、自然规划、住建、交通等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必要时请相关乡镇参加),研究部署各有关乡镇和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汛办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小(一)型水库、水电站防洪调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防洪减灾作用;加强与驻融武警部队的沟通和联系,必要时请求支援。
(2)县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县防指视情况组织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规划、应急等成员单位进驻县防指联合值守。
(3)气象、水文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加密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警报,每12小时滚动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文部门及时报送各主要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
(4)宣传部门加强对防洪防涝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由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洪涝灾害。
(5)应急、水利、自然规划、住建、交通、林业、文体广旅、教育、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视情况派出本部门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洪涝灾害或险情的乡镇,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
(6)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洪涝灾害抢险准备工作,并进入待命状态。
(7)水利部门组织做好水库、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监控、调度工作,安排足够值班人员,加密监测巡查次数,强化重要水工程的“三个责任人”巡查制度,继续做好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的准备,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在干旱时期,加强做好水源管理和调度;加强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抗旱浇灌和应急送水工作,同时引导社会抗旱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抗旱工作。
(8)自然规划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及时预警和报告,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安全转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技术指导工作。
(9)文体广旅部门适时关闭受暴雨洪水严重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向社会公告关闭信息,并采取措施安全疏散在景区内的游客。
(10)教育部门部署受暴雨洪水灾害影响地区的学校适时停课,落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暴雨洪水灾害对高考、中考的影响。
(11)住建部门加强城乡内涝防范工作,派出人员对低洼地区、危旧房屋进行巡查,加强城镇供水隐患排查,组织做好城乡排涝工作。
(12)应急部门加强尾矿库的监控,落实采矿(石)场的安全措施,大暴雨影响前有计划停止生产和撤出现场全部人员。做好灾情统计,组织开展对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在干旱时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抗旱工作,保障群众生活用水。
(13)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做好农作物紧急抢收和抗旱的有关工作。
(14)海事部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值班巡查,协调和组织开展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
(15)交通部门、融水公路养护中心落实措施保障交通设施的防洪防涝安全。
(16)通讯部门每天向受影响区域发送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暴雨洪水信息,组织做好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17)宣传部门组织做好防御暴雨洪涝灾害宣传工作,滚动播出、播报由防汛、气象、水文部门提供的最新防御暴雨洪涝灾害工作情况。
(18)供电部门加强监控,加强巡查,防止发生重大电力事故,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组织做好电力设施抢修工作。
以上县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县防指要求加强防御暴雨洪涝灾害信息报送,并形成报告工作制度。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24小时内报送到县防指。
4.6 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有10个以上的乡镇出现大暴雨,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10个以上的乡镇有暴雨降水。
(2)预报未来24小时有12个以上的乡镇出现大暴雨以上降水,并且预报未来48小时仍有12个以上的乡镇有暴雨以上降水。
(3)县城融江水位将达二十年一遇(114.4米)标准洪水的。
(4)县域内已设有水文监测站点的融江、贝江各条支流,部分乡镇河段出现超警戒水位2.5米以上洪水的。
(5)全县范围内达到严重干旱,即全县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15%~20%,或全县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作物播种面积30%~35%、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40%~50%。
(6)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6.2 响应行动
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县防指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商会。根据会商结果,县防指加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必要时由副总指挥长坐镇指挥,就进一步加强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进行紧急部署。根据需要,组织通信、电力、交通、住建、公安、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派员进驻指挥中心联合办公开展工作。广泛动员灾区干部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视情况到重灾区实行分片分类指导,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科学有效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部署,由县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
(2)县防指及时将防御洪涝灾害各类信息通报成员单位和受洪涝灾害影响地区,并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实时滚动播报防御洪涝灾害信息,播报汛情。
(3)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趋势和雨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中小尺度精细化预报预警,每3小时报告降雨情况和天气预报。水文部门加密对实时雨水情监测和重点区域的洪水预报预警,至少每3小时滚动预报一次,每3小时报送各主要站点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情况。
(4)水利部门加强值班,严密监视水库、江河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发现工程险情要迅速报告和进行应急处理。
(5)自然规划部门严密监视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及时处置突发险情和灾情。
(6)海事部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值班巡查,协调和组织开展出险船只、人员的救援,必要时根据县防指指令对有关河道实施封航工作。
(7)交通部门、融水公路养护中心保障公路畅通,组织开展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可能发生的山体滑坡等阻碍交通障碍物迅速清除,发生公路路段、桥梁坍塌等重大险情要迅速设立警示标志或封锁,并将出险路段部位向社会发布,做好受灾区域抢险救援道路指引、规划,为抢险队伍和物资第一时间到达抢险现场提供科学的线路。
(8)应急部门加强做好抢险救援的队伍、物资、装备的准备工作。继续做好灾区救灾救助工作。
(9)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协助转移受洪涝灾害威胁的群众。
(10)财政部门及时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
(11)电力部门和通信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提前将队伍预置到受灾严重的乡镇。一旦出现停电事故,全力投入抢险,尽快恢复通电。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大面积供电用户因灾停电超过12小时,应将原因及预计恢复通电时间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
(12)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13)在干旱时期,住建、水利等相关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旱区供水安全的监管,督促所辖各供水单位根据缺水状况启动相应应急调水方案和供水调控方案,做好供水保障工作。水利、住建部门指导开展应急性打井、挖泉或应急调水等工作。气象部门应及时报告天气变化情况。
各成员单位及时将防御洪涝灾害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防指。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到县防指。
4.7 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4.7.1 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有12个以上的乡镇出现大暴雨,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12个以上的乡镇有暴雨降水。
(2)预报未来24小时有14个以上的乡镇出现大暴雨以上降水,并且预报未来48小时仍有14个以上的乡镇有暴雨以上降水。
(3)县城融江水位将达五十年一遇(116.6米)标准洪水的。
(4)县域内已设有水文监测站点的融江、贝江各条支流,部分乡镇河段出现超警戒水位3.0米以上洪水的。
(5)全县范围内达到严重干旱,即全县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县总人口20%以上,或全县农作物受旱面积占当地作物播种面积35%以上、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达50%以上。
(6)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4.7.2 响应行动
在二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县防指根据汛情需要可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防指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和指挥决策,县防指每天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动态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抗洪抢险救灾新闻发布会,发布汛情公告,营造积极良好的抗洪抢险救灾氛围;报请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全县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报请县领导带队深入一线指导抗洪抢险救灾。总指挥长主持召开有全体成员、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坐镇县防指指挥;水利、交通、电力、通信、住建、公安、应急、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进驻县防指联合开展工作;全力做好抢险队伍、物资的调度工作,随时调动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抢险救灾。
(2)气象、水文部门主要领导带班值守,加强、加密对受灾地区天气、雨水情的预测预报,实行每小时滚动预报雨水情。在抗旱时期应及时报告天气变化情况。
(3)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5)发生特大干旱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进入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由人武部协调驻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参与抗旱救灾。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县防指。首次情况报告要在启动响应12小时内报送到县防指。
4.8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上涨,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经培训的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防布控,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
(3)出现紧急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防指宣布进入防汛紧急状态,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江河重要堤段的守护或防汛抢险。
4.8.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县防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区,应重点抓好市政道路、隧道、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逐项排除风险点。对主要易涝点(区)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发生城市内涝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住建部门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并掌握低洼易涝地区、居住危旧房屋等人员情况,部署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查城镇供水隐患,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和抢险准备。
住建、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公安交管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疏导,电力部门保障供电和防止漏电事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实施临时性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活基本正常。对低洼水深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拉设警示线,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宣传部门组织做好防御灾害的宣传工作,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滚动播出、播报由气象、水文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情况紧急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应减少涝灾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4.8.3 山洪、地质灾害
(1)山洪、地质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分别由水利、自然规划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应急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防指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应急、消防救援、气象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自然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当山洪、地质灾害自动监测设备或灾害监测员、基层网格员等观测到灾害征兆时,通过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或者群测群防体系立即发出警报;收到山洪、地质灾害预警或警报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或地质灾害时,县防指组织水利、自然规划、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县防指应立即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应及时请求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8.4 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阶段
a.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防指。
b. 县防指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户外广告牌、工棚等设施要做好加固防护工作。
c. 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情况。
(3)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阶段
a.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 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的路线、时间以及风暴雨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c.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d. 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灾害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 台风路径影响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等农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供电、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县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对高空作业、塔吊、大型广告牌等设施落实防台风加固措施;卫健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f.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g.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防指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8.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溃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通过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防指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8.6 干旱灾害
县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轻度干旱
a. 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 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 县防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采取应急送水等方式保障群众生活用水。气象部门在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
(2)中度干旱
a. 有关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 县防指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 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 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3)严重干旱
a. 水利、农业农村、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并实行灾情旬报,即每旬逢“8”报送。
b.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 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 县防指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必要时采取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送水、应急限水等。
e.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4)特大干旱
a.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水利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指挥机构备案。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
d. 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防指和应急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并实行灾情旬报,即每旬逢“8”报送。
e. 县防指要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f. 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g.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4.8.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指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9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1 加强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共享使用。
4.9.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9.3 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农业农村等相关成员单位。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市防指和水利、应急部门上报。
4.9.4 凡经县防指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9.5 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柳州市以及县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9.6 县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10 指挥和调度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10.2 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10.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1 抢险救灾
4.11.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1.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县防指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县防指。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县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11.3 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11.4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2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1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险伤员必备的器材等。
4.12.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2.3 预计可能发生灾害时,预报预警区域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2.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2.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2.6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3.1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3.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4 信息发布
4.14.1 县防指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制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4.2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融水苗族”等表述。
4.14.3 雨情、风情由气象部门发布,汛情、旱情由水利(水文)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4.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5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4.15.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 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或水旱灾害减弱或消除时,县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报请县防指领导同意后,由县防指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15.3 县防指视情宣布调整或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
4.15.4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5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县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 县防指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 县应急局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急、消防救援、水利、自然规划、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力量建设。
c.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和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d. 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县级防汛抢险队由县防指负责调动。如需本行政区域以外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由县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由市防指根据有关规定协调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按应急部有关规定执行。部队或民兵调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2)抗旱队伍
a. 在抗旱期间,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抗旱救灾的攻坚力量。在干旱时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抗旱设备和专业技能优势,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 各地应急专业队伍应充分发挥其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配备足额的防汛专用车辆,确保防汛抢险相关人员能及时到达开展工作。
(2)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海事部门负责大洪水时通航和渡口的安全;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健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救灾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 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发改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a. 县应急局、发改局负责县级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防指的调用指令调出和运送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威胁的单位应储备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 县级防汛抗旱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地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应急需要,保障主要江河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需要。
c. 洪涝灾害频繁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空中、水上应急抢险救援大型设备(装备)需求,承接主体应当具有国家相关专业资质。
d.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e. 抗旱物资储备。干旱频繁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用。
f. 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乡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县级防汛抗旱物资的调拨,由县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县防指直接调用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用的防汛抗旱物资,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形势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县防指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充分利用自治区应急厅建立的广西应急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5.4.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县防汛办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完善重大水旱灾害突发舆情应对预案。
5.4.2 县防指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加大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4.3 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县防指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防指统一组织或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培训,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培训。县防指负责乡镇、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成效。
5.5.2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县防指根据本地水旱灾害特点,每2~4年举行一次由多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县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6.1.3 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6.4.1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4.2 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止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县防指每年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应及时报市防指。县应急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泥石流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本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7 洪水: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泊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按照量级可分为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8 水库险情等级:标准参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Z 720—2015)。
7.1.9 山洪泥石流灾害:由于暴雨、积雪融化、拦洪设施溃决等原因,在山区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伴随发生的滑坡、泥石流引起的灾害。
7.1.10 山洪:因降雨引起山区溪河洪水迅速上涨,造成山洪灾害。
7.1.11 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直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7.1.12 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 19201—2006)可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 (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7.1.13 水库工程规模划分
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2014):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m3以上。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m3以上、10亿m3以下。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m3以上、1亿m3以下。
小(1)型水库:总库容0.01亿m3以上、0.1亿m3以下。
小(2)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m3以上、0.01亿m3以下。
7.1.14 主要江河:融水县行政区68公里长的融江为境内最大河流,主要支流有贝江、泗维河。其上游为都柳江和寻江。都柳江、寻江在三江县老堡乡汇合后称融江。
7.1.15 干旱等级: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7.1.16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17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交流,借鉴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的防汛抗旱减灾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融水苗族自治县洪涝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试行版)》和《融水苗族自治县干旱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试行版)》(融政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战时状态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洪涝干旱灾害、地质灾害的防御工作;指导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兵预备役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及灾后重建家园工作;配合做好河道清障、消除行洪安全隐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 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检查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建设。
2. 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抗洪抢险、地质灾害等事故救援。
3. 协助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各乡镇、各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 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建立应急管理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及时做好灾后情况汇报材料,总结防汛抗旱的先进经验。
5. 组织协调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县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6. 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7. 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组织编制重要江河防洪调度方案,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范围内所辖已建及在建的堤防、闸坝、泵站、水库、水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防洪调度以及防汛抢险工作,做好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山洪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
1. 掌握全县堤段及排涝泵站工程状况,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提出分析意见,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制定抢险方案。
2. 负责全县堤段及排涝泵站查险、抢险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指导抢险方案的实施。
3. 研究分析超标准洪水时大堤及排涝泵站抢险技术措施和方案,修订、编制大堤抢险加固技术方案(事前做出预案)。落实取料、卸料地点,与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共同确定抢险物料运输路线,在大堤附近用图、文结合的形式标明取料、卸料地点和抢险物料的运输路线。
4. 当大堤(坝)出现危险情况,而且必须破堤(坝)减灾时,提出具体措施和方案(事前做出预案),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5. 参加内涝排解,按照内河外江水位状况,及时启动排涝泵站。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和预测预报工作。随时对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在汛期、台风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组织人工影响天气有关工作。
柳州水文中心融水水文中心站:负责江河水库等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随时掌握雨情、水情,分析其态势,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水质监测报告和洪水预报;准确预报洪峰水位、流量和出现时间,提供洪水实时情报。
县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根据县防指要求,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各项防洪指令、公告,报道抗洪抢险实况,主动及时拍摄受灾现场,掌握第一手真实资料,及时宣传抗洪抢险中的好人好事,做好舆论引导。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调驻柳友邻部队,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急、难、险、重任务,做好参与救灾部队的饮食、油料和通信等综合保障,做好上级防指或县防指赋予的其他抗洪抢险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当地受灾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城市建设计划中防洪工程专项投资计划的下达,并配合争取防洪工程建设上级资金;负责保证灾区粮油供应,根据县防指的调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和运送。做好灾区市场物价的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根据县防指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灾区粮油供应。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通知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加强宣传演练,建立教育系统应对台风、暴雨、洪水停课避险机制和措施方案,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指导、检查、通知各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县公安局: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做好治安保卫和交通保障计划的实施,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防台风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工程、气象水文测报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安定,确保防洪驻地和抢险现场治安安全。在紧急防汛期,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必要时对县防指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县防指的要求临时拦截、征用车辆船只。
县民政局:负责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实施相应救助。指导开展慈善募捐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管理防汛抢险救援资金;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大防汛抗旱项目申报方案;及时下拨款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掌握县城内涝状况,对出现的内涝及时制定出抢险方案,并组织抢险队伍,实施抢险方案;负责编制市政道路防内涝抢险预案及实施,指导各相关部门编制对市政道路防内涝抢险预案及实施。掌握市政桥梁状况,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提出分析意见,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制定出抢险方案,并指导抢险方案的实施。当大桥出现危险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和方案(事前做出预案),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督促、指导灾区应急供水、供气以及抢险工作;督促、指导各地组织危旧房屋、施工现场、城市易涝点等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和措施;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督促管辖范围内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受灾损毁交通设施抢修工作,全力保障公路水路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抓好渡口、码头和横渡船汛期安全检查、度汛工作,做好所管辖阻水桥梁的清障工作,确保畅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和渔业领域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防汛防台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恢复生产工作;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负责开展农业生产抗旱救灾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工作,协调做好大宗农作物种子的调剂、管理工作;负责农作物洪涝、干旱等灾情信息调度,指导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打捞、收集、处理并溯源因灾死亡的畜禽;组织农作物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相关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抗旱农业机械设备调度;组织指导农田积水抽排;指导全县水产行业防汛、防台风和抗旱工作,特别是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江河湖库网箱养鱼人员的避险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水产行业灾情及防汛、防台风和抗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洪涝、干旱灾害应对工作。
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在县城低洼地段安装有线防洪广播,并在汛期来临之前,恢复调试好县城有线防洪广播,确保县城居民在汛期能及时掌握发布的雨情、汛情、灾情等信息。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及时向旅行社、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点)传达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监督各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A级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洪涝和干旱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防汛抢险救援医疗保障,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害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在确保医务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指导饮用水消毒,指导杀灭蚊蝇,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等的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灾后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恢复、维护灾后市场秩序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县城市政设施的防洪安全。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业系统(乡镇林业站除外)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做好各级各类林场的防灾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所需木材的储备和应急调用。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用车。
融水海事处:负责加强通航水域内船舶、设施的通航安全监督检查,发布航行通(警)告信息,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组织、协调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应急船舶的征用,并为抢险救灾船舶做好通航安全保障,做好船舶及浮动设施触碰桥梁和其他水上构筑物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供销联社:负责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部分物资调拨、供应和必要的储备。
柳州市融水生态环境局:指导、配合相关部门清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公路养护中心:组织实施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要对所辖道路进行管控。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融水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全县安全供电保障,每年汛前督促用电设施主体对公共场所用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并指导开展客户产权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对县政府、县防指供电线路和防洪堤供电线路等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确保电力供应;做好辖区供电区域受灾地区供电工作,优先安排防汛抢险紧急用电和抗旱用电,解决抢险现场临时增加照明、用电。
中国电信融水分公司、中国移动融水分公司、中国联通融水分公司:根据县防指要求,确保抗洪抢险的移动、电信、联通用户通讯畅通(包括有线、无线通讯),根据县防指要求为抢险现场或指挥机构所在地临时开通移动通讯线路;负责灾区毁坏移动通讯设施的抢修和通信保障工作。
中国铁塔柳州市分公司融水县办事处:负责受损通信基站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做好保险减灾的社会宣传。灾情发生后,迅速做好灾区保险财产的理赔;在洪水威胁较大地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
中国石化广西融水石油分公司:负责所辖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防汛、抢险、维修水毁工程油料的及时供应。
广西柳州市古顶水电有限公司、广西落久枢纽管理中心(苗都电厂)、麻石电厂:认真制定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紧急防汛期服从县防指水量调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