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政办发〔2021〕29号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的通知
融政办发〔2021〕29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融水苗族自治县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
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巩固“三农”治理成果,防止“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63号)文件精神,全面部署我县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以下简称“回头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止耕地“非农化”的决策部署,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度,扎实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对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问题台账回头核查,严防死灰复燃,拉网式排查新发生的问题,做到立行立改,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等“三农”治理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促进农业健康发展,为我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二、“回头看”排查整治范围
(一)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三)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标准参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三、“回头看”主要任务
(一)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以乡镇为单位,对照各地“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期间排查清理发现的问题台账,以及2019年3月专项行动结束后新发现的“大棚房”问题,逐一核查整治整改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况。
(二)进一步全面排查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拉网式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做到逢园必进、逢棚必查、不留死角。
(三)坚决整治新发现的“大棚房”问题。依据核查、排查结果,对照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政策,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工作指导细则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32号)等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
(四)严格执法惩治惩处违法主体。各乡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起到警示作用。
(五)严肃执纪问责失职渎职行为。在“回头看”中,发现公职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规划局要及时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线索,加强沟通协调。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介入,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立行立改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依规采取手段推进整改,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功能。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核查排查阶段。自印发之日起,各乡镇按照“回头看”行动要求,组织开展拉网式、台账式、背书式排查。一是逐一核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问题台账,防止整改不到位和死灰复燃情况;二是对辖区内的各类农业园区、农业大棚、设施农业项目等进行全面排查。以乡镇为单位,入园入棚现场核查排查,7月13日前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情况报告、《“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明细表》(附件1)、《“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汇总表》(附件2)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字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上报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并形成工作报告,于7月14日前报县人民政府。
(二)依法整治整改阶段。7月下旬开始,各乡镇依照属地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立整立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工作。8月8日前,各乡镇在总结“回头看”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并附《“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明细表》(附件1)、《“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汇总表》(附件2)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整治整改情况表》(附件3),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字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于8月9日前报县人民政府。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规划局根据全县核查排查进展及发现问题整治整改工作情况,适时通报工作进度,推进“回头看”工作。同时,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实地抽查核查各乡镇“回头看”情况,发现弄虚作假、工作推进不力的,向全县通报;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充实县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全县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回头看”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的组织领导机制,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回头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和社会稳定。
(二)强化部门配合。“回头看”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规划局共同负责,各乡镇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公安局、文体广旅局、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参与配合,统筹协调推进行动。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规划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扎实做好组织协调、情况调度、督导检查等工作,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能,共同推进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执法执纪等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督导问责。县农业农村局要抓住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警示教育。各乡镇对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肃认真督导。
(四)定期上报信息。实行“回头看”信息周报制度,各乡镇于每周五定期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对清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
(五)接受社会监督。在“回头看”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772—5122339;县自然规划局举报电话:0772—5122442。各乡镇也要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
附件:1.“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明细表
2.“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汇总表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整治整改情况表
附件1
“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明细表
乡(镇)
序号 | 项目主体名称 | 建设地点 | 用地总面积(亩) | 其中违规建设面积(亩)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问题类型(一、二、三) | 违规问题分类(在对应类型处填“√”) | ||
遗留未整改到位问题 | 已整改到位改扩建反弹问题 | 新建违 规问题 | ||||||||
注:1.违规建设面积是指,超过标准的建设面积、硬化面积以及其他非农用途面积;
2.问题类型(一、二、三)详见方案第二部分“回头看”排查整治范围。
附件2
“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汇总表
乡(镇)
问题类型 | 核查项目主体总数(个) | 其中“回头看”发现问题类型及数量 | |||||||
小 计 | 遗留未整改到位问题 | 已整改到位 改扩建反弹问题 | 新建违规问题 | ||||||
个数 | 面积(亩) | 个数 | 面积(亩) | 个数 | 面积(亩) | 个数 | 面积(亩) | ||
一 | |||||||||
二 | |||||||||
三 | |||||||||
总计 |
注:核查项目主体总数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应当备案的项目或经营者(一个公司或合作社有多个项目的,应分别计算数量)。
附件3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整治整改情况表
乡(镇)
地区 | 排查的农业设施情况 | “大棚房”问题情况 | 已完成整改总体情况 | 已完成整改分类情况 | 已完成整改方式情况 | “一事一议”事项 | 恢复农业生产功能面积 | 追责问责情况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建筑设施全部拆除 | 部分拆除整改合规 | 完善手续 | 总数 | 已完成整改 | 公职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人数 | 立案查处情况 | |||||||||||||||||
案件数 | 涉案人员 |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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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a | B | b | C | c | D | d | E | e | F | f | G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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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排查的农业设施情况包括总个数、总占地面积数(含有问题的和没有问题的)。
“大棚房”问题情况是指本辖区排查发现的“大棚房”问题总数,总数要与方案附件2《“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分市汇总表》的问题“小计”数一致。“一事一议”事项不计入排查整改的问题总数。
数据符合如下逻辑关系:A=B+C+D=E+F+G;a=b+c+d=e+f+g。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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