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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自然资规字〔2024〕7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印发《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03-28 10:36    |  作者:


融自然资规字〔20247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印发《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矿山企业:

现将《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3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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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领域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要求,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当前我县非煤矿山安全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2024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矿山企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按照自治区、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高度重视2024年特别是清明节、“壮族三月三”、劳动节、中国—东盟博览会、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和汛期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着重开展矿山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着力消减重大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安全生产,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安全生产,各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禁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对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无证开采,以采代探、“洗洞”盗采金矿、以治理修复名义采矿、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将进行重点打击整治。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风险隐患排查,提高整改质量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运输提升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设施设备、地面建筑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地下矿山必须按要求完成采空区、塌陷区等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对露天矿山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

四、严密组织培训,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严厉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五、加强节假日汛期值班值守,强化应急管理

    2024年清明节、“壮族三月三”、劳动节、中国—东盟博览会、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和汛期期间,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领导在岗带班和24 小时值班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手册和保障机制,发生突发事故灾害,立即处置并及时报告,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抄报: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局各股室及二层单位,各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3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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