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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审批社会决字〔2024〕1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4-03-07 11:25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行政许可决定书

融审批社会决字〔20241

融水县中汇大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本局提出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桂劳社发[2006]22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本局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55,其中防损员5人、收银员6人、客服员1人、营业员23人、鱼课、肉课技师/营业员5人、店长1人、经理2人、主管、领班12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三、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予公示。

四、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从202437日起至202536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行政审批

  202437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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