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审批发〔2023〕24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一诺通办”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融水苗族自治县
行政审批局文件
融审批发〔2023〕24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关于
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一诺通办”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局属二层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一诺通办”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11月16 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一诺通办”工作方案
(试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全区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承诺审批办法(试行)》要求,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一诺通办”原则
“一诺通办”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执业资格注册等重点热点领域,持续拓宽承诺审批事项范围,优化承诺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企业群众急难愁盼事项“承诺即办、一诺办结”。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承诺审批是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在其无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情况下,一次性告知承诺审批有关情况,允许其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审批条件、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政务服务机构当场或在该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行政相对人最迟在提交申请并获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的审批模式。
“一诺通办”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目录公布后,各股室应及时更新承诺事项实施清单,编制相应办事流程,为申请人提供常规流程图和承诺审批流程图。同时,应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模块下完成系统的配置和数据维护。
二、“一诺通办”范围
(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在本部门证明事项保留及取消目录清单基础上,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事项,梳理公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事项目录。对国家部委和自治区厅局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国发〔2019〕25号,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9号)改革清单中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基础上,应当全部明确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特别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凡涉及证明事项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审批范围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8〕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9号)及后续下发的“证照分离”改革清单中涉及的“证照分离”改革中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
2.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简单高频事项;
3.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事项;
4.审批时限较长、常规审批模式已难以压缩时限的事项;
5.国家要求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
三、“一诺通办”审批步骤
(一)事前
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证明事项查询核验系统,形成上联国家、下联市、县(市、区)、部门联通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审批准备好前提条件。
(二)告知
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承诺书示范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通过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告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审批事项、程序,指导行政相对人按各类事项承诺审批操作规程准备申请材料、填写承诺书。
(三)承诺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不遵守告知承诺相关规定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承诺审批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行政相对人自主选择是否采取承诺审批方式。对适用承诺审批制的各类事项,未列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要求采取承诺审批方式的,不得拒绝。
行政相对人填写承诺书,行政相对人属于自然人办事的,应予签字;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办事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出承诺,代理人带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填写承诺书并予签章。行政相对人提交承诺书与必需的申请材料,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保存一份。未作出审批决定前,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主体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
承诺审批事项要求行政相对人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列明需补齐补正的材料。
(四)办理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收到承诺书后,通过信用信息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无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不遵守告知承诺相关规定等情形的,未列入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经审核材料无误后,应当场或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承诺审批事项的证照和批文可标识“承诺审批”字样,明确证照和批文有效期限,事后核验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无误后,收回“承诺审批”字样证照和批文,换发普通证照和批文。承诺审批事项涉及现场踏勘、审图、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的,按常规程序执行。承诺审批期间,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行政相对人按时补齐申请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机构出具承诺审批办结确认书后,承诺审批结束。
(五)审查
选择承诺审批的行政相对人最迟应在 60 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材料,政务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六)采信
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新媒体曝光、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联合惩戒机制。应将行政相对人履诺或失信情况作为信用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 作为对行政相对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等事项。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一诺通办”承诺信用监管
诚实守信是指行政相对人按照约定及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且提交的材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承诺失信的表现形式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三)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决定被撤 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相对人出现失信情形,经规定程序被列入承诺审批黑名单的,对于该行政相对人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终止,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政务服务机构作出审批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验,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失信情形的,经审核无误后,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对已作出的审批结果进行调整,并将行政相对人失信情况纳入诚信档案。政务服务机构撤销已发放的证照或批文前,如果撤销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利益相关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作出撤销行为前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有必要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政务服务机构对已发放的证照和批文予以撤销后,应向社会公示并通报给相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被撤销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对人自行承担。
在行政相对人向政务服务机构作出承诺之日起至补齐全部申请材料期间(从批准当日起,含经批准延期时间),行政相对人对依据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机构作出审批决定后,未按要求及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核验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对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承诺审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对承诺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属于下列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决策程序合法;
(三)勤勉尽责且未牟取私利;
(四)及时校正工作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其他符合容错纠错的情形。
附件: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审批承诺书(范本1)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审批承诺书(范本2)
3.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信用承诺信息数据表
4.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一诺通办”第一批目录(202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