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司〔2022〕7号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2年4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印发
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平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桂组通字〔2009〕1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5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柳人社发〔2017〕33号)、《关于开展柳州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通知》(柳组通字〔2020〕28号)、《融水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融政办发〔2017〕89号)和《融水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的通知》(融组通〔202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客观准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鞭策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激发工作人员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融水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工作为基本依据,建立健全平时量化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推动干部职工努力干事创业,整治“庸懒散浮拖”现象,促进工作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基本原则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平时考核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考核、量化评价,注重实绩、综合评定,依法实施、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对象、形式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我局机关、事业单位科长级及以下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县财政供养编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二)考核形式。对平时考核对象实行分类考核。
1.县委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和职级干部作为一类,平时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干部股备案。
2.非县委管理的职级干部作为一类,平时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公务员股备案。
3.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作为一类,平时考核结果报县人社局工资考核股备案。
4.县财政供养编外人员作为一类,平时考核结果报县人社局人事管理股备案。
5.劳务派遣人员作为一类,平时考核结果存局政工股。
(三)考核内容。平时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绩与勤。即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急难险重”重点工作以及出勤等情况。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四、考核方法
局党组对平时考核工作负总责,局政工股负责平时考核具体工作。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个人工作纪实、自我评价与领导考评相结合,统一组织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法。
(一)平时考核实行日考勤、月记实、季考评的方法。即:被考核人每日进行工作考勤,每月进行个人工作纪实,分管领导每季度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评价,局考评委员会确定季度考核结果,季度考评结果由局政工股,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对平时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平时考核结果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局考评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评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二)建立档案。局政工股应及时收集、汇总平时考核情况,建立工作人员平时考核档案。
五、考核评定等次
(一)平时考核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好等次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40%以内。
(二)考核人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三)考核人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平时考核结果作为优先提拔重用、职级晋升、表彰奖励、评先推优等的重要依据。
(二)为鼓励先进,年度绩效分配发放时,从个人绩效奖励基数中提取一定金额建立单位平时考核奖励基金,按平时考核等次对应的标准进行发放,适当拉开差距,达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目的。
(三)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1.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2.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者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当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4.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不能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四)劳务派遣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下年度工资每月增加50元(最高500元)。连续两个季度评为“较差”等次的,将解除与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用人合约。
七、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录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发放绩效奖励和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人员,平时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考核评价周期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周期工作日50%以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发放考核周期内的绩效奖励。
2.因工伤或孕产假休假超过考核周期工作日50%以上的,参加平时考核,可以确定为较好等次。
3.在县内挂职锻炼或抽调的,其平时考核纳入服务单位的平时考核体系,由服务单位负责考核,申报发放考核周期内的绩效奖励,并按相应等次发放绩效奖励。在服务单位工作时间为跨季度的,由该季度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周期工作日50%以上的单位考核。
4.调任或者转任的人员,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平时考核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5.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第一书记、由所在乡镇进行平时考核。
(三)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平时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1.因工作失职失责被县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本季度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2.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暂不发放考核周期内的绩效奖励。结案后免予处分或者受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按确定等次补发放绩效奖励(绩效奖励金额参照当时考核周期内相应等次获得金额)。
3.受警告处分期间,参加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好等次;受除警告以外处分期间,参加平时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不发放考核周期内的绩效奖励。解除处分或影响期满次月起,参加平时考核,按确定等次发放绩效奖励。受党政纪双重处分的人员,按影响较重的情形确定。
八、考核管理
局政工股负责组织实施全局平时考核工作,加强对平时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及时调整平时考核工作方法,推进工作落实。在每个季度结束后至次月20日前将季度的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备案。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主任,其他党组成员为副主任的司法局考核委员会,加强平时考核工作的领导,狠抓目标责任分解和工作落实,严格遵守考核程序,正确使用考核结果,确保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研究探索。开展平时考核工作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难度大、要求高。结合我局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健全完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促进考核方式方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三)严肃工作纪律。全体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全员平时考核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确保考核数据的真实、准确。不得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考核工作中的有关保密事项。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考核办法由自治县司法局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融水县平时考核等次评定测评表(参考)
2.融水县平时考核记实考评表
3.融水县 (单位)20 年度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花名册
4.融水县 (单位)20 年度作人员平时考核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