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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融水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9-11 17:00    |  作者: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实施方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于2023年9月28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邮箱:rsxjgz0772@163.com;联系人:曹礼成;联系电话:0772-6451972。

附件:《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实施方案》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1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8〕2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办发〔2018〕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权分置”的重要部署要求,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农村土地这一关系改变主线,科学界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运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体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农民成为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加强示范引导,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2.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保证土地性质不变、用途不改、数量不减。

3.坚持循序渐进。把握经营规模先小后大、流转期限先短后长、主体需求先急后缓、工作推进先易后难的方法,由点及面循序渐进,审慎稳妥推进改革,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4.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乡镇土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异,鼓励探索创新,科学引导,总结形成适合本地区“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

5.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农村土地要素优化配置,既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根本地位,充分保障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各项权能。

1.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切实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的权利主体,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支持、全面赋予农民集体对集体承包地的发包、调整、收回、监督使用等权能,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2.规范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3.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明确成员代表大会是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力机构,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土地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农村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2.在完善和落实“三权分置”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托管、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3.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4.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研究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等具体办法。

(三)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1.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过程中,要依法维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户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地。

2.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的,须经承包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不应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

3.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条件成熟的乡(镇)、村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

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放活土地经营权。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成果应用。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在农业支持保护、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工作,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放心流转承包土地,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农村集体土地权益。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相关制度。建立县、乡二级土地流转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管理、流转备案管理、流转统计监测、流转风险防控等职能;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引导统一使用自治区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主体资质审验、信息收集发布、竞价流转、交易鉴证、动态监测等制度。

(三)加快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化管理,为“三权分置”提供信息资源共享和大数据支持。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入场交易行为,提高服务水平,重点强化流转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功能,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行。

(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加强指导、扶持和服务,在投入、补贴、金融、保险等方面发挥政策支持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示范社,发展和引进农业企业,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鼓励其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装备等资本要素的投入。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先完善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优先扶持优势特色产业,对重点产业项目予以适度倾斜;积极争取发改、财政、农业、林业、用地、交通、水利、科技、工业、商业、供销、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整合项目资源,打好组合拳;出台有利于规模经营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经营主体可以直接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抵押融资,并享受利率优惠和财政贴息,解决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适应规模经营主体需求的农业保险政策,切实降低其经营风险。

(五)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保障。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发展,要积极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生产托管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积极构建“乡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稳定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关键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谋划,稳步推进。要善于发现、总结推广各阶段工作中典型经验,加强各阶段工作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加强政策宣传,顺应民意要求,抓好典型示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深入研究政策措施,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土地流转、完善县级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功能、指导协助乡(镇)调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工作。

(三)严格工作监督。建立完善有序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专项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每年组织1-2次全县范围内的专项工作检查,对实际工作中指导协调不力,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同时对各地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各乡镇要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列入当前对农村干部的重点培训内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组织开展培训与动员,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充实农村基层改革指导力量,确保指导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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