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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民发〔2022〕40号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文档组

发布日期: 2022-08-24 10:15    |  作者:

各乡镇民政办、局机关各、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现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长效机制》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2824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长效机制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410号)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属地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切实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救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融水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我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研究工作中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和相关措施,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主渠道作用,督促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组织临时联合执法队伍,对城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救助,建立联合行动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格局等。将县医疗保障局、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市执法局、各乡镇作为成员单位纳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负责、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政府社会家庭责任共担的救助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救助管理服务。

(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职能,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机制,及时通报流浪乞讨人员动向,加强救助、治理、打击工作经验交流,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公安部门为主,城市管理部门协作,民政部门配合的街面协同巡查和转介机制,加强街面流浪乞讨问题综合治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畅通信息联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开展救助服务

(一)依法界定救助对象。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有关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乞讨为生活方式,以乞讨敛财为目的的,不属救助范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作特殊处理。

(二)规范救助程序。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求助人员进行询问、甄别,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劝其离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接领或护送返乡。要严格安检、登记、寻亲、照料、救治、送返等相关救助程序,做到依法施救。

(三)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县卫健委确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融水县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综合性定点医院:融水县人民医院、融水县中医医院、融水城南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精神病人治疗定点医院:融安爱心医院、融水城南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

(四)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帮助其与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五)拓展救助方式。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畅通救助渠道,创新救助方式,有效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六)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返乡人员信息台账和易走失人员信息库,将送返本辖区的精神障碍患者、阿尔兹海默症患者、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反复流浪乞讨人员等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及时通报属地乡镇,由乡镇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回访,发现反复流浪乞讨的情况要及时反馈民政部门,原则上回访频率不低于每两月一次,回访期不少于一年。有关部门、乡镇、村(居)委会要帮助返乡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公安机关应查明情况并及时恢复其户籍。

(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要按照规定认真落实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公安部门联合制定落户安置方案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妥善安置。对已办理户籍登记、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县公安和民政部门要继续跟踪核实,对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正。

(八)切实做好特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护工作。一是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工作。要建立民政、公安、团委、妇联、残联、教育等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帮助他们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救助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实施保护性救助。二是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卫健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定点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九)受助人员死亡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在医院内死亡的或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因突发急病等原因经急救机构确认死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依据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协同公安机关和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大“职业乞讨”、“强行讨要”等综合治理力度

(一)依法治理职业乞讨行为。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乞讨现象治理,对占道乞讨、占道卖艺、播放喇叭卖唱、纠缠行人等职业乞讨行为,要按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加大整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增进社会和谐。

(二)严厉打击违法乞讨行为。公安机关要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滋扰他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查获的吸毒成瘾的乞讨人员,应予以强制戒毒;对拐骗、收买被拐骗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活动以及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扎实做好集中救助管理工作

(一)加强重点区域的救助管理工作。相关责任单位要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旅游景点、娱乐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安排力量对辖区范围开展巡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及时发现、劝导、引导和协助处置等工作。

(二)加强重点时期的救助管理工作。在发生可能造成流浪乞讨人员重大伤亡的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启动应急程序,组建临时救助管理工作队伍,拟定方案,抽调人员、车辆,集中办公、统一指挥、联合行动,负责对主要道路、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劝导、护送和处置等临时性救助工作。适时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工作,公安、城管和民政等部门要协同组织开展街面巡查,确保不发生冻饿死伤等极端事件。

五、严格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进一步强化乡镇属地管理责任、民政等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各乡镇存在未及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未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且导致较多受助人员多次重复流浪、未按规定对长期滞留人员予以妥善安置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并造成恶历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对相关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履职不力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对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挪用特定款物、虐待受助人员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救助管理领域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民政部门与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承担同样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8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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