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林字〔2023〕14号 关于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的管理,推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我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机关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涉林窗口办理,也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在线申请。
二、备案登记范围
(一)物种范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和Ⅲ所列植物中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物种。
(二)经营范围:用于盆景园艺、营林生产、药用、苗圃育苗等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人工培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
三、申请登记提供材料
(一)人工培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报告(培植所在地自然概况、人工培植物种、培植起始时间、种源来源、培植目的、规模、管理措施、投资情况等)
(二)《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申请表》;
(三)种源合法来源证明(如采集证等);
(四)人工培植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守法经营保证书。
四、办理备案登记程序
(一)申请备案登记单位或个人到负责备案登记部门领取《申请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备案登记部门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部门填写《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一份由备案登记机构留存,一份由申请登记单位或个人收执,两份报送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2022年11月底前已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申请备案登记,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二)我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备案登记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林规〔2022〕3 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