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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等9部门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3-07-04 10:5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融交字〔2023〕22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等9部门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交通运输局、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现将《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4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车辆改装、销售及货物装载、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使高速公路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达到基本消除、普通公路的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超限超载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重点货运源头管控。

1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货运装载源头和公路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2012号)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监督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货物合法装载配载安全责任,从源头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交通运输、科工贸、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糖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2加快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设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梳理本地区重点货源装载源头单位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包括货物种类、年货物周转量、运输范围、监管部门、责任人),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逐级对口报市、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科工贸、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糖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6月底前完成)。推动清单中的矿山、水泥、砂石各类企业和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站场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接入市或县级信息化系统平台监控,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交通运输、科工贸、自然资源、水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9月底前完成)。对尚未实现技术监控方式监管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交通运输、科工贸、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糖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3建立完善货运源头倒查机制。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核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并依法处理。对外地源头单位,将有关证据信息移送或抄告至所在地治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将有关违法证据信息移送抄告当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核实查处。对违法超限超载严重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用好用足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加大监督和惩戒力度。同时,所在地治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严重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约谈,并通过电视、网络媒体向社会曝光。(交通运输、公安、科工贸、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糖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二)强化非法改装整治。

强化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执法检查。严把注册登记关,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不得入户,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已经入户且取得《车辆运营证》因非法改装被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的,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要重点审核。同时通报县交通运输部门,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无照经营、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在执法检查中,凡发现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包括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拦板、加厚钢板、加大轴数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等情形)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交通运输、公安、科工贸、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三)强化路面联合执法。

1强化流动联合执法。

一是规范流动联合执法模式。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健全协作机制,细化流动联合执法勤务安排,持续开展区域联合路面执法。每月逢五(即5日、15日、25)为全县区域联合路面执法统一行动日。在统一行动日基础上要与相邻县组织每月不少于2次联合路面执法行动。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理;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执法场所接受检查处理我县接受检查处理场所是弘冠建材经营部卸货场,地址在康田路段。(交通运输、公安负责,持续开展)

二是加强重点部位联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超限超载车辆通行规律,选取多发高发路段,实施重点整治,报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备案。利用技术监控设施(备),加强动态监测,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大重点整治路段以及矿山、水泥、砂石等企业和大型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蹲守、尾随、盯梢执法车辆等干扰治超执法的行为。(交通运输、公安负责,持续开展)

2严格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一步规范不停车称重检测,保障货车快捷通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入口称重检测数据联网上传工作要求,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并及时告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肃查处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驳载等行为,依法倒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寻衅滋事、堵塞车道、恶意冲卡以及其他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四)加快推动信用治理。

强化信用治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公安部门对联合执法期间打击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完毕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治超联合执法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连同称重和卸货单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企业、驾驶员信息一并录入治超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落实一超四罚。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认定和发布工作,实施失信惩戒,鼓励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开展)

五)加快推广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

推行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在货车较多的重要道路重要节点位置建设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抓好我县4个超限不停车检测点的建设进度,同步完善检测点的各种附属设施,按时完工验收投入使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2311月底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治超工作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做好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责任担当,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持续稳定地推进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执法规范。负有执法职能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风险点把控,提高舆情应对能力,提升执法水平。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治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辖区治超工作开展常态化监督,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收集问题线索,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治超全链条、各环节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及悬挂横幅、出展板报、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多渠道、多方位地宣传报道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要认真做好道路运输企业、经菅业户及货运装载源头企业的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对超限超载企业和个人实行约谈制、曝光制、通报制。要拓宽各种监督举报渠道,公开举报信箱、邮箱,聘请治超监督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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