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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乡振发〔2023〕6号关于印发《2023年融水苗族自治县前往广西区外务工脱贫人口一次性交通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 2023-04-26 17:10    |  作者:


关于印发《2023年融水苗族自治县前往广西区外务工脱贫人口一次性交通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13号)和《2022年融水苗族自治县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实施方案》融人社发〔20223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脱贫人口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年落实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做到应补尽补。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不含出租车)的对象,能提供有效车票凭证的,按车票面值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人;不能提供车票有效凭证的,实行差异化补助,对赴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甘肃省、青海省、陕西省、山东省、山西省、安徽省、江苏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务工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700元;对赴重庆市、河南省、湖北省、四川省、云南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等地区务工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500元;湖南省、贵州省、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区务工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元。具体见融水县2023年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标准(附件5)。虽属跨省外出务工,但离居住地不超过50公里的不予以补贴。

三、申请材料

(一)《融水县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1份(附件1)。

(二)申请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后退回)。

(三)申请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1份。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汽车、火车、高铁/动车二等座、全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不含出租车)车票凭证或有效支付凭证。

(五)外出务工佐证材料,当年劳动合同、当年工资单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所在企业务工地帮缴社保参保证明等相关工作证明材料(其中之一即可)。

(六)对无法提供车票、劳动合同、工资凭据、务工证明等佐证材料的,可由本人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帮扶联系人入户核实务工及产生交通费用的真实性,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经村委会审核盖章证明。

四、申请和补助拨付流程

(一)受理和村级审核公示。由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帮扶联系人宣传动员脱贫户提出申请。行政村收集材料并进行公示(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初审。

(二)乡级审定公示。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汇总后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意无异议,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定点帮扶和社会帮扶股,联系电话:0772-5132232,邮箱:rsxfpbpxg@163.com

(三)县级复核拨付。县乡村振兴局定点帮扶和社会帮扶股汇总后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乡村振兴局定点帮扶和社会帮扶股复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由县财政局将补助拨付到申请对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卡。

   (四)未能提供有效车票凭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由帮扶联系人、村“两委”出具证明(盖章),确认在区外务工的,可按规定给予差异化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县级有关行业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配合。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申请对象身份核实、跨省务工交通补助业务指导和资金拨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抓好外出就业务工补助政策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调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16-60岁的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进行摸底调查,确定符合申请一次性交通补助人数,做好申报对象的统计汇总,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定,审定合格的,将发放花名册(附件2)上报县乡村振兴局。

(二)强化业务指导,全面推进工作落实。一卡通操作要求:1.各乡镇业务员先将花名册事先导入各乡镇的“一卡通”系统进行对比,导出信息不一致的名单进行纠正。纠正完成后一并上报乡村振兴局。2.县级通过“一卡通”报帐后还有信息错漏、无法支付的,由农户本人到乡财政所或县财政局更正,更正后由各乡镇业务员再补报乡村振兴局。

(三)深化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各级各部门要确保衔接资金安全使用,对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一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理。

六、其它事项

(一)区外自主创业的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列入脱贫人口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范围(如开公司、开门面等)。

(二)本年度已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点对点免费乘坐专车、专列外出务工的或已享受粤桂协作交通补贴的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再重复补贴。

(三)申请表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附件1),相关佐证材料可以扫描或手机拍照(要求清晰)打印,各行政村完成申请材料整理,做好台账并报乡(镇)存档。

(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无特别说明,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1231日。

附件:1.融水县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

2.融水县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花名册

3.企业务工证明

4.公示

5.融水县2023年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标准

6.外出务工证明(村委)

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4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2023425日印发


附件1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外出务工地区

务工企业名称

(或务工方式)

务工企业联系电话

申请补助金额(元)

申请主体承诺

    本人已知晓并充分理解申请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的条件,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完全属实,如有不实或其他任一不符合申请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的情形,本人愿意退回已申请的一次性交通补助金,并承担相应损失及法律责任。

申请人:

                      

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意见

经核验,该申请人为融水县脱贫户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经办人:          审核人:

             ×××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是我乡(镇)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符合申请前往广西区外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条件,同意发一次性交通补助金额           

(大写:               ) 。

经办人:                审核人: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融水县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


附件2

融水县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花名册

填报乡镇: XXX乡(镇)人民政府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一卡通银行卡(存折)帐号(信用社)

务工区域

务工企业

名称

务工时间

补助金额(元)

备注

乡镇分管领导: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企业务工证明

兹证明       我单位在职员工,身份证号为            ,于   日入职,现任     部门     岗位,工作地址为          。所在部门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证明不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证明人:(企业负责人)

XXXXXXXXXXXX公司(企业盖章):

附件4

  根据《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和《2023年融水苗族自治县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实施方案》,我乡(镇)          人申请了    年度交通补助,现已完成材料审核,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务工地

务工单位

备注

以上同志属我乡(镇)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根据相关政策拟发放交通补助。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于           日前向我单位反映。

公示时间:              日。

联系电话:

               融水县×××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5

融水县2023年前往广西区外务工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标准

序号

务工省市名称

交通补助标准()

备注

1

湖南省

300

2

贵州省

300

3

广东省

300

4

香港特别行政区

300

5

澳门特别行政区

300

6

重庆市

500

7

河南省

500

8

湖北省

500

9

四川省

500

10

云南省

500

11

浙江省

500

12

江西省

500

13

福建省

500

14

海南省

500

15

北京市

700

16

上海市

700

17

天津市

700

18

甘肃省

700

19

青海省

700

20

陕西省

700

21

山东省

700

22

山西省

700

23

安徽省

700

24

江苏省

700

25

黑龙江省

700

26

吉林省

700

27

辽宁省

700

28

河北省

700

29

西藏自治区

700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700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00

32

内蒙古自治区

700

附件6

外出务工证明

兹有      乡(镇)           屯村民         ,身份证号码:                     ,于          

日,到                 从事        工作。

帮扶人:

经办人:

                               村委(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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