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财发〔2023〕39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融财发〔2023〕39号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桂财规〔2023〕4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就《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融政规〔2021〕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二、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第1项(1)中的“过渡期内,原则上按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行政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脱贫村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项目给予支持。”修改为“过渡期内,原则上按脱贫村累计不高于500万元/村、其他行政村累计不高于200万元/村的标准,对联农带农富农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三、将《实施细则》第十条中的“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包括村级集体经济产业项目)”,修改为“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包括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业项目)”。
四、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60%。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修改为“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可按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预拨启动资金,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融水苗族自治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
财 政 局 乡村振兴局 发展和改革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 融水苗族自治县
民族宗教事务局 林 业 局 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