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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0-04-21 10:35    |  作者: 融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融水苗族自治县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融城管执发〔202028

  


  

  

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班子研究决定,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你们,请各部门认真执行

  

  

附:《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20420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0420印发附件:

  

融水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县城管系统依法行政,对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融水苗族自治县城管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县城管系统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股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适用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适用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征收  适用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征收决定。

  

第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间,各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告知书后,正式决定之前,报送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三)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按本制度规定向法规股提供相关审核材料,法规股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送审部门。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九条  法规股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规股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规股的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送审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法制信访室。

  

第十一条  送审部门对法规股的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规股复审。法规股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送审部门。送审部门对法规股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规股审理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法规股存档,一份由办案部门附卷。 

  

第十三条  各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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