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上级 部门 | 上级部门职责 | 镇配合职责 |
1 | 开展县级及以上党内表彰激励工作 | 县委组织部 | (1)组织开展县级“两优一先”等党内表彰激励工作,县级以上“两优一先”等党内表彰激励对象推荐工作; (2)负责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工作; (3)宣传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 | (1)组织推荐县级及以上“两优一先”等表彰对象报县级党委; (2)摸底排查符合纪念章申领条件的党员; (3)培养、挖掘、推荐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 |
2 | 负责组织推荐、选举县级及以上“两代表一委员” | 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 | (1)组织开展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选工作; (2)做好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选举工作。 | (1)按规定开展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推荐县级政协委员人选; (2)按规定开展县级以上党代表候选人推荐工作。 |
3 |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 |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指导、审核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招录计划,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3)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4)审核相关材料并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 (1)做好每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聘职位计划申报工作; (2)对考察对象开展考察工作。 |
4 | 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系统管理维护工作 | 县委组织部 | 组织基层党组织做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系统数据更新。 | 按规定更新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系统内的党内信息数据。 |
5 | 乡村组织活动场所和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 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加强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建设; (2)抓好村(社区)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并建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维护修缮新建机制; (3)统筹推进其他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 (1)抓好镇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使用; (2)指导督促做好村(社区)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使用; (3)指导督促做好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使用。 |
6 | 乡镇“一房五小”建设 |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加强乡镇干部周转房和乡镇小食堂、小厕所、小图书室、小文体活动室、小灯光球场建设。 | 做好镇干部周转房建设、管理和镇“五小”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 |
7 |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党组织活动经费等保障 | 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财政局 | (1)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2)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正常离任村干部养老补助、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 (3)按规定落实其他领域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 | (1)抓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日常监管; (2)确定享受报酬待遇的村干部人数,做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核算; (3)抓好其他领域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日常监管。 |
8 | 开展巡察工作 | 县委巡察办 | (1)根据县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巡察; (2)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3)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 (4)负责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5)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对巡察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 (1)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 (2)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 (3)按要求提供和撰写相关材料; (4)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 (5)抓好对村(社区)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的督促指导,普遍性问题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治理和建章立制。 |
9 | 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 | 县人大、县司法局 | (1)将联系点作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地,就立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联系点开展调研或委托联系点调研; (2)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筹备设立、联系指导、协调服务、检查考评等工作; (3)收集基层立法点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建议; (4)根据需要直接组织或者委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意见征集、立法调研等立法相关活动。 | (1)根据上级指导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2)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规章起草部门委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印送草案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3)向委托部门反馈基层单位和群众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4)完善工作档案。 |
10 | 开展史志编纂工作 | 县委党史县志研究室 | (1)负责地方党史、县志、年鉴资料的征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党史基本著作、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和地情资料的编纂出版工作; (3)做好史志成果转化和运用工作。 | (1)收集、整理、提交编纂地方党史、县志、年鉴等书籍所需资料; (2)做好史志成果转化和运用工作。 |
11 |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 县审计局 | (1)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组织部门委托,确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 (2)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采取独立实施方式,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统筹实施。 | 提供离任审计所需的相关材料报送县审计部门。 |
12 | 负责驻村工作队员、乡村振兴协理员、乡村振兴指导员、乡村振兴信息员、乡村振兴公益岗的管理 |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 | (1)负责选派驻村工作队员、乡村振兴指导员,招聘乡村振兴协理员、乡村振兴信息员,开发乡村振兴公益岗位; (2)负责驻村工作队员、乡村振兴协理员、乡村振兴指导员、乡村振兴信息员、乡村振兴公益岗人员培训工作; (3)发放补贴、补助等; (4)负责日常管理、平时考勤、考核等工作。 | (1)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平时考勤、年度考核等工作; (2)配合开展教育培训。 |
13 | 开展农村卫生厕所改造与摸排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负责制定全县农村改厕摸排及户厕改造工作方案; (2)负责制作全县户厕改造宣传资料; (3)负责培训、指导乡镇开展农村卫生厕所摸排与改造工作; (4)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农村厕所摸排及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材料、农村卫生厕所改造的验收、资金发放。 | (1)配合发放农村卫生厕所改造政策宣传资料; (2)配合开展农村厕所摸排、农村公厕摸排,APP录入上报工作; (3)配合开展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农户的材料收集、验收、公示、汇总上报工作。 |
14 | 开展农村沼气池建设与管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负责制定农村沼气池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 (2)负责制作农村沼气池建设与管理宣传资料; (3)负责培训、指导乡镇开展农村沼气池建设与管理工作; (4)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农村沼气池建设材料、农村沼气池建设的验收、资金发放。 | (1)配合发放沼气池宣传资料工作; (2)配合开展农村沼气池建设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上报工作; (3)配合开展沼气池排查及APP录入上报工作。 |
15 | 开展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组织业务培训; (2)提供宣传资料、防控物资保障; (3)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 (1)落实培训地点、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2)发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资料和防控物资; (3)组织人员喷杀。 |
16 | 开展水稻遥感定点产量测产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组织业务培训; (2)提供种植技术指导; (3)开展水稻田间测产工作。 | (1)开展水稻遥感定点产量测产点的选址; (2)指导群众种植水稻和日常管护; (3)协助县级业务部门到水稻田间定点进行测产。 |
17 | 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监测点建设; (2)土壤理化性状调查及土壤取样; (3)开展耕地质量土壤调查,对乡镇上报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 (1)负责监测点选址; (2)监测点内种植农作物的采样数据收集、数据上报。 |
18 |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3)组织业务培训。 | (1)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2)农产品采样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上传到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信息平台; (3)组织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
19 | 开展土壤普查与监测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指导乡镇土壤普查报道活动; (2)组织开展农田土壤及农产品重金属污染定位预警采样工作; (3)组织开展农田氮磷流失典型地块调查与监测。
| (1)开展土壤普查宣传报道活动; (2)土壤取样点选址定位及采样工作; (3)开展农田氮磷流失典型地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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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审核发放农业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 | (1)指导编制县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稻谷生产补贴、甘蔗脱毒种苗补贴的工作方案; (2)印制宣传资料,组织乡镇级业务培训; (3)对乡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稻谷生产补贴、甘蔗脱毒种苗补贴申报的面积及材料审核、核定补贴标准、抽查核验。 | (1)制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2)各村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村级培训; (3)组织各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稻谷生产补贴、甘蔗脱毒种苗补贴的面积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汇总上报。 |
21 | 开展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负责水利建设主体组织工程建设; (2)指导乡镇水利工程设施管理。 | (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2)指导村级组织对所属农村水利设施承担管护责任。 |
22 | 审核发放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 | (1)负责全县补贴政策宣传工作; (2)负责对乡镇上报补贴资料审核; (3)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补贴发放方案,并报县财政局请款,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把补贴款拨付给补贴对象。 | (1)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审核糖料蔗机械化作业补贴申请材料并公示; (3)组织开展糖料蔗机械化作业补贴面积验收及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
23 | 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服务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负责全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与应用,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 (2)负责做好全县农业生产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 (3)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4)印制农机车辆年检通知书和农机车辆年检流程资料。 | (1)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与应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2)做好农业生产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 (3)做好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4)通知农机手开展农机车辆年检。 |
24 | 开展农业保险推进、管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 (2)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等相关工作。 | (1)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及资料发放; (2)开展农业保险推进工作。 |
25 | 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 县林业局 | (1)按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 (2)按保护级别对古树名木、乡愁树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对受损伤或病虫害的古树进行救治。 | (1)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2)陪同县级主管部门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和救治工作。 |
26 | 开展林地、草地建设使用项目的监督管理 | 县林业局 | (1)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林地、草地材料审核审批; (2)收到申请后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草地现场查验表》; (3)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草地进行公示; (4)督促临时使用林地草地的单位或个人恢复植被和林草生产条件。 | (1)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2)协助县级主管部门开展各项业务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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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 | 县林业局 | (1)检查验收退耕还林管护工作; (2)审核退耕还林材料并发放补助。 | (1)陪同县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退耕还林管护工作; (2)核算管护补助、公示; (3)上报材料至县级主管部门审核。 |
28 | 审核发放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 | 县林业局 | (1)接收、审核乡镇上报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动态调整申请材料; (2)发放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 | (1)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检查验收、核算管护补助、公示; (2)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动态调整申请材料初审,并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 |
29 |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县林业局 | (1)制定全县防治措施和制度; (2)宣传林业有害生物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知识; (3)指导乡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1)制定防治措施和制度; (2)宣传林业有害生物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知识; (3)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情况; (4)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发生森林病虫害时,告知并责令经营主体进行除治。 |
30 | 开展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指导和推进稻谷、玉米、油料生产,做好技术推广宣传; (2)指导乡镇做好稻谷、玉米、油料等稳产保供工作; (3)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 (1)配合业务部门开展稻谷、玉米、油料等技术推广宣传; (2)做好稻谷、玉米、油料等稳产保供工作; (3)做好农产品生产中各个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
31 | 开展农资、种子监督管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监督管理; (2)印制宣传资料、普及农资、种子知识。 | (1)协同县级业务部门检查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 (2)发放农资、种子宣传资料。 |
32 | 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核减统计工作 | 县水利局 | 审核乡镇提供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名单,并发放相关补贴。 | (1)指导村委做好数据统计; (2)汇总上报县水利局。 |
33 | 开展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负责全县畜牧业、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发放本县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加强全县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保障全县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 (3)按照规定对全县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补助; (4)加强对全县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5)及时发布本县畜禽产销信息,为全县畜禽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 (6)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 (1)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 (2)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 (3)开展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初审及上报工作。 |
34 | 开展外事服务工作 | 县政府办 | (1)根据外事部门要求,统筹开展领事保护与协调工作; (2)根据外事部门要求,组织协调属地公民履行监护职责; (3)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在国外的属地公民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根据外事部门要求,积极为属地公民提供协助; (5)根据外事部门要求,结合国外安全提醒,根据职责提醒属地公民做好安全防范。 | (1)开展领事保护与协调工作; (2)协调属地公民履行监护职责; (3)加强对在国外的属地公民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积极为属地公民提供协助; (5)提醒属地公民做好安全防范。 |
35 | 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 县教育局 | (1)牵头组织全县防溺水联席会议,制定联席会议相关制度; (2)编制全县《易溺水水域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 (3)督促指导全县各中小学加强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 (4)联合卫健、应急、红十字会等部门,按小学、初中学段编制应急演练脚本,指导督促所辖中小学校在每学期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协调农业农村部门开发足额水域巡查公益性岗位。 | (1)对水域巡查员进行监管,并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2)组织水域巡查员值守和巡防工作; (3)动态编制镇域内《易溺水水域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并上报; (4)在风险水域设立警示牌,配置救生圈、长绳、竹竿等应急救援设备; (5)指导督促所辖村屯、社区对重点关爱学生群体针对性开展宣教预警工作。 |
36 | 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管经费补贴发放工作 | 县民政局 | (1)审核乡镇上报材料; (2)发放补贴。 | (1)受理个人申请材料; (2)收集材料上报。 |
37 | 开展公民法律援助工作 | 县司法局 | (1)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2)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3)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出具经济困难证明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查证。 |
38 | 开展城区内巷道及有单位管理的开放小区内交通管理工作 | 县公安局 |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对城区内巷道及有单位管理的开放小区内的交通秩序进行指导; (3)处理交通事故。 | (1)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督促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配合公安部门处置亡人交通事故。 |
39 | 开展防返贫监测帮扶数据信息维护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维护; (2)广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监测信息平台数据信息维护。 | (1)根据脱贫户家庭实际情况及时核实核准上报脱贫人口增减信息; (2)协助脱贫人口信息数据比对、核实、修改。 |
40 | 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性贴息贷款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制定小额信贷宣传材料; (2)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核; (3)做好逾期贷款催缴工作。 | (1)宣传小额贴息贷款政策; (2)对申请人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公示工作; (3)配合放贷银行做好小额信贷逾期催缴工作。 |
41 | 开展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结对帮扶工作 |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 | (1)组织部负责安排、调整结对帮扶干部; (2)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结对帮扶业务培训。 | (1)调整结对帮扶干部,在全国防返贫系统完成结对工作; (2)培训帮扶干部使用防止返贫APP。 |
42 | 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 (1)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征地机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等基本信息并协助审核测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2)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3)县人社局:测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代缴保险费和计发待遇; (4)县财政局: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5)县农业农村局:对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人员进行核实; (6)县林业局: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的林地进行面积界定、核实; (7)县公安局: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 | (1)按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摸底、信息采集、宣传动员等工作; (2)核实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人数和户内人均征地面积; (3)组织村民委员会填报《基本情况单》《人员情况表》等; (4)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信息和有关报审材料进行初审和上报。 |
43 | 开展农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 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 (1)开展征地业务培训; (2)安排专业测量技术人员对拟征收地块进行测量; (3)对乡镇上报的征地内业资料进行审核; (4)拨付征地补偿款。 | (1)入户做好被征收村屯群众宣传动员工作; (2)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核实登记; (3)在相应的村、村民小组公示拟征收土地基本信息; (4)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报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
44 | 开展村屯、城镇街道等命名、更名工作 | 县民政局 | 负责对乡镇提出的村屯、城镇街道等命名、更名意见进行审批。 | (1)对村屯、城镇街道等命名、更名提出意见; (2)将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
45 | 开展辖区内行政区域村、社区界线管理工作 | 县民政局 | (1)组织乡镇开展行政区划调整的材料核实、收集工作; (2)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方案; (3)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4)联合邻县开展界桩分工管理。 | (1)收集核实行政区划相关材料并上报; (2)做好行政区域内村(社区)界线联合检查工作。 |
46 | 开展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 | 县民政局 | (1)负责现场勘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2)负责制作批转筹建决定文件并送达决定文书; (3)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颁发许可证,送达决定文书。 | (1)对村(居)委员会申请农村公益性墓地材料进行初审; (2)将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
47 | 开展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 | 县民政局 | (1)负责本县受助人员的站内照料、寻亲救助、送医救治、心理辅导、托养安置等工作; (2)负责流入外地或外地流入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返乡、信息核查、协调护送或托养、安置; (3)负责本县接收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送医救治、救助、寻亲、协调护送或托养、安置; (4)负责护送市内跨县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返乡; (5)根据乡镇、村(社区)求助需求,接送符合救助条件需进站救助的人员; (6)指导乡镇救助工作。 | (1)核实属于本镇户籍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和开展民政救助工作; (2)配合民政局做好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定期随访。 |
48 | 开展婚姻登记历史档案整理、补录工作 | 县民政局 | (1)负责督促乡镇做好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将乡镇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整理、补录及电子化扫描后收回统一管理; (2)负责做好当事人补办相关婚姻登记的解释工作; (3)负责为材料齐全的当事人补办婚姻登记工作。 | (1)做好原在本镇办理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管理工作; (2)按照一例一档的要求进行整理、补录及电子化扫描,并建立好电子文档。 |
49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 | 县行政审批局 | 复核申请人所有信息和材料,发放经营许可证。 | (1)向申办群众提供相关表格和文书; (2)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报送。 |
50 | 开展火灾扑救及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1)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2)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
51 |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通过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监督等系列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1)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并及时报送至消防救援机构; (2)在案件调查时,配合提供辖区当事人或单位基本信息情况; (3)对案件审查阶段,配合提出处理意见; (4)传达、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及依法享有的权力。 |
52 | 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管理工作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制定各年度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扶持工作要点; (2)统筹、组织、协调相关县直部门落实易地搬迁群众的后续扶持管理工作。 | 做好易地搬迁安置点脱贫人口就业增收、产业发展、社区治理、社会融入等后续扶持工作。 |
53 | 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 | (1)县人社局研究完善集体协商有关政策,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依据,明确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的标准和程序; (2)县总工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建立健全区域和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培训,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 (1)按要求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工作; (2)积极参加集体协商工作相关培训。 |
54 | 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 县委政法委 | (1)制定全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 (2)负责深入铁路沿线调查研究,掌握沿线治安动态,维护铁路沿线运输秩序; (3)实行铁路护路联防沿线承包责任制,实行目标化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 (4)负责部署、检查指导平安铁路创建工作; (5)负责铁路护路联防队员的组织、指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工作,收集、掌握和上报全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信息。 | (1)组织铁路护路巡防队伍每月开展巡查工作; (2)开展铁路安全教育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宣传活动。 |
55 | 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 | 县卫生健康局 | (1)资格审查、确认; (2)奖励资金发放。 | (1)收集奖扶申报材料、核实资格、公示、录入上报; (2)审核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资格,并上报; (3)审核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中考、高考加分资格及辖内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市外考生加分资格,在系统确认上报; (4)审核融水镇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新增待遇申请对象的有关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 (5)向县卫健部门报送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 |
56 | 开展人口信息监测统计工作 | 县卫生健康局 | (1)开展人口监测预警; (2)人口出生率统计。 | (1)收集辖区人口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录入系统; (2)向县卫健部门上报辖区人口统计报表。 |
57 |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县卫生健康局 | (1)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助工作; (2)指导收集疫情信息,做好人员分散与隔离工作; (3)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 (1)发现、收集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上报; (2)配合县卫健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
58 | 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 县卫生健康局 | (1)经费落实和巡查业务指导; (2)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 (3)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4)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 (1)开展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日常执业行为、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日常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开展农村饮用水、城市二次供水、学校卫生日常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陪同县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辖区企业开展职业病巡查工作。 |
59 | 开展中医药文化推广工作 | 县卫生健康局 | (1)落实师资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 (2)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讲座、义诊等活动; (3)提供宣传材料。 | (1)配合卫健局开展的中医药文化宣传; (2)组织群众参加中医药文化推广活动。 |
60 | 开展计生困难群体帮扶慰问工作 | 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 | (1)制定帮扶、慰问方案; (2)制定年度慰问资金预算; (3)审核确认慰问名单; (4)落实慰问物资。 | (1)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2)上报困难人员信息; (3)领取、发放慰问物资。 |
61 | 开展关爱保险宣传工作 | 县卫生健康局 | (1)制定年度计生关爱保险工作计划; (2)统筹全县计生关爱保险参保工作; (3)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 开展关爱保险宣传工作。 |
62 | 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 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 | (1)组织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开展无偿献血工作,落实车辆、场地、采血机构等; (3)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宣传发动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
63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县医疗保障局 | (1)组织培训; (2)负责审批并发放资金。 | (1)受理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救助材料; (2)提出初审意见,将材料上报至县医保局。 |
64 | 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 县卫生健康局 | (1)负责制定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技术标准; (2)负责编制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资料; (3)组织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开展精神疾病调查和信息收集,建立重性精神病人信息共享机制; (4)会同县民政部门、精神卫生机构共同做好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接收诊断、入院治疗和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 (5)建立重性精神病人健康档案并按要求进行随访,提出就诊指导意见; (6)组织开展精神病监护人“以奖代补”工作。 | (1)成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开展好精神病普查防治工作; (2)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乡镇精神病防治医生(护士)、民警、民政助理(协管员)、助残员组成的居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建立协同工作及定期会商机制,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排查、摸底,切实做到联合走访; (3)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协助符合条件的办理精神残疾证、低保证等,切实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困难; (4)对卫生院报送的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进行审核,并与公安部门对接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最终符合条件的“以奖代补”名单及补贴金额,发送给县卫健局,资金到位后发放补贴。 |
65 | 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 县卫生健康局 | (1)负责牵头艾滋病防治工作; (2)协调开展城区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普及防艾知识; (3)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制。 | 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 |
66 | 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 县教育局 | (1)加强对城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和协调; (2)加强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3)做好资助资金的发放和档案建设工作。 | (1)宣传教育营养午餐、生活补助、免保教费等政策; (2)对符合资助政策的对象,将情况上报。 |
67 | 开展“雨露计划”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制定雨露计划工作方案(或通知)、指导乡镇开展相关工作; (2)负责复核申请对象身份核实和资金公示、拨付。 | (1)开展雨露计划补助政策宣传; (2)收集雨露计划申报材料、审核、公示等,将雨露计划申请花名册报县级复核。 |
68 | 开展义务教育权益保障工作 | 县教育局 | (1)落实义务教育保障各项职责; (2)严格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学籍建立和变动手续; (3)健全失学、辍学学生报告机制; (4)认真落实残疾儿童送教制度; (5)开展校园周边安全排查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 | (1)配合完成政策性休学程序; (2)配合县级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进行学习能力鉴定; (3)配合开展校园周边安全排查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 |
69 | 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给付工作 | 县民政局 | (1)县残联出具重残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病历、疾病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 (3)县人民法院出具需服刑的法院刑事判决书;出具宣告的死亡、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4)县公安局出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查询失联父母情况申请,及时实地调查并书面函复;出具户口销户证明; (5)县司法局提供刑满释放人员等数据; (6)县民政局对乡镇提交的材料进行确认并发放生活补贴;与乡镇一起加强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保障资格的人员终止保障资格。 | (1)受理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材料; (2)对申请对象的监护人情况进行核验并上报材料至县民政局; (3)整理存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材料; (4)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动态管理; (5)定期回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情况。 |
70 | 开展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工作 | 县民政局 | (1)县人民法院出具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2)县公安局出具户口销户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4)县民政局审批并发放生活补贴,与乡镇一起加强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保障资格的人员终止保障资格。 | (1)受理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材料; (2)对申请对象的监护人情况进行核验并上报材料; (3)整理存档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材料; (4)对孤儿进行动态管理; (5)定期回访孤儿养育情况。 |
71 | 开展残疾人保障工作 | 县残联 | (1)组织开展残疾人政策宣传、残疾人状况调查、信息核查; (2)组织开展困难残疾人慰问工作,采购和发放残疾人辅助器具; (3)办理残疾人证(换证)、及时核销死亡残疾人名单并更新信息; (4)组织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补贴工作,审批发放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5)组织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阳光家园”居家托养计划项目、助残就业项目; (6)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 (1)协助做好残疾人政策宣传工作,做好残疾人状况调查; (2)陪同走访慰问残疾人,开展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需求调查工作,协助发放残疾人辅助器具; (3)通知残疾人证到期人员办理和更换残疾人证,定期汇总上报残疾人死亡名单; (4)通知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重度残疾人、自行缴纳社保的残疾人,并收集相关材料上报; (5)开展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阳光家园”居家托养计划项目、助残就业项目等入户筛查、收集上报材料、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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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开展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 县民政局 | (1)负责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工作; (2)指导乡镇敬老院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 (1)开展敬老院日常生活开支报账工作; (2)配合县级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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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开展科技、卫生、文化下乡工作 | 县委宣传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1)制定“三下乡”方案; (2)组织开展“三下乡”活动。 | (1)开展“三下乡”宣传工作; (2)组织人员参加“三下乡”活动; (3)维护“三下乡”活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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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手工验证工作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进行业务指导; (2)汇总乡镇上报的手工验证材料并在系统进行处理。 | (1)对未进行“人脸建模”认证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进行验证; (2)对高龄、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人员进行上门养老手工验证; (3)收集整理手工验证材料报县人社局。 |
75 | 开展社会保障卡申领工作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对社会保障卡申领进行审核、制作、发放、激活等; (2)协调各合作金融机构制作、发放、激活社会保障卡; (3)负责变更社会保障卡作为养老待遇发放的确认。 | (1)开展社会保障卡申领进行发放、激活等工作; (2)开展变更社会保障卡作为养老待遇发放的申请。 |
76 | 落实就业服务政策措施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组织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提供就业指导、开拓就业渠道、组织举办招聘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负责开展技能大赛、组织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组织农民工创业大赛工作; (3)复核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材料; (4)开展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奖补和管理等工作; (5)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指导乡镇共同建设零工市场、劳务服务站,开展高质量充分就业社区建设的培训、指导。
| (1)宣传就业政策,宣传并组织人员参加技能大赛、创业项目征集、创业大赛、招聘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2)对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 (3)开展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开展就业帮扶车间季度检查; (4)管理本镇公益性岗位人员,配合开展零工市场、劳务服务站的建设,推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 |
77 | 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2)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 (1)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进行初步调处; (3)对无法调处的进行上报。 |
78 | 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审批工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审批。 | (1)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初审工作; (2)入户调查申请人基本信息; (3)公示并上报。 |
79 | 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 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县委党史县志研究室 | (1)检查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 (2)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查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 (1)配合上级文物保护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2)发现案件线索并及时上报。 |
80 | 核实重点优抚对象死亡情况,定期发放抚恤金、补助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核查乡镇上报优抚对象死亡情况,并发放抚恤金、补助。 | (1)核查优抚对象死亡情况并上报; (2)制作并上报优抚对象抚恤金、生活补助发放名单。 |
81 | 开展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死亡丧葬补助费给付工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根据乡镇核查情况重点优抚对象死亡情况,制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伤残军人死亡丧葬补助费给付方案并拨付。 | 核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伤残军人死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情况并上报。 |
82 | 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审核申报材料; (2)核算报销比例并给付。 | (1)核实重点优抚对象身份; (2)收集医疗住院发票、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并初审; (3)上报至县级主管部门审核。 |
83 | 开展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给付工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将县武装部提供符合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名单转发乡镇; (2)根据乡镇提供账号信息制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给付方案并拨付。 | 根据县级提供符合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名单,联系家属提供银行账号和相关信息。 |
84 | 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工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受理乡镇无法解决的退役军人的合理、合法诉求。 | (1)做好退役军人来访接访工作; (2)受理退役军人的合理、合法诉求; (3)对无法解决的合理、合法诉求移交至县级主管部门。 |
85 | 开展办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兵龄补贴申报工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办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兵龄补贴申请; (2)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兵龄补贴申请材料录入全国优抚系统; (3)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兵龄补贴。 | (1)协助对象准备申报材料并核对材料; (2)初审并负责上报。 |
86 | 开展符合入住退役军人光荣院人员审核工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 | 对符合入住光荣院的重点优抚对象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 |
87 | 落实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务工脱贫人口一次性交通补助工作 | 县农业农村局 | (1)宣传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务工脱贫人口一次性交通补助; (2)指导乡镇开展区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务工脱贫人口一次性交通补助工作; (3)负责申请对象身份核实、跨省务工交通补助花名册复核和资金公示、拨付。 | (1)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务工脱贫人口一次性交通补助和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相关政策; (2)收集、整理、审核、公示补助申报材料; (3)将申请花名册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4)及时更正“一卡通”系统信息出入数据,保证补助及时发放。 |
88 | 开展青少年、农民、老年人科学素质培养工作 | 县科学技术协会 | (1)开展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2)开展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3)开展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 组织青少年、农民、老年人等群众参加全民科学素质培训。 |
89 | 开展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申请工作 | 县总工会 | 负责审核、审批、资金发放。 | (1)接收申请资料,报县总工会; (2)反馈申请结果,并公示。 |
90 | 开展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集体)工作 | 县行政审批局 | 复核申请人所有信息和材料无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 (1)陪同县业务主管部门到现场核实; (2)对申请人提交的采伐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审核报送。 |
91 | 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 县统计局 | (1)指导工作人员做好现场调查和样本落实工作,如实填报调查资料; (2)指导调查员完成其他调查工作。 | 配合县级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入户做好粮食样本点、住户调查、畜禽调查、劳动力调查等统计调查工作。 |
92 |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3)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摊贩备案和本条例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 | (1)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巡护巡查、信息报告、先期处置; (2)协助监管部门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3)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督促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4)与相关部门人员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93 | 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消费维权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2)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予以必要的经费。 | (1)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教培训工作; (2)协助侵害消费者权益及相关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工作。 |
94 | 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1)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扫黄打非”、出版物监管工作方案的制定及责任落实,负责全县全民阅读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2)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扫黄打非”、出版物工作的执法。 | (1)做好“扫黄打非”、出版物监管宣传工作,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2)配合各行业部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
95 | 开展应急预防救灾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1)制定县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2)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 (3)发生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4)指导乡镇开展灾后重建。 | (1)制定本镇应急预案; (2)开展宣传工作; (3)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 (4)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发生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6)做好灾害统计、信息上报; (7)灾后重建。 |
96 | 开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海事处、县交通运输局 | (1)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巡查方案; (2)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3)指导乡镇开展巡查工作; (4)开展乡镇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5)对乡镇上报的问题进行处置; (6)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执法。 | (1)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2)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3)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4)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5)负责内河非通航水域、农(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
97 | 开展消防工作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1)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检查及宣传工作; (2)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责任人; (3)提供城乡规划包含消防安全布局等内容的意见; (4)提供关于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规划、城镇规划、村庄规划的意见; (5)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做好消防设备的配置、维护、运行; (6)做好灭火救援及后续处置等相应工作。 | (1)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制定乡镇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2)做好涉及消防规划及建设的宣传引导、群众代表评议工作; (3)做好乡镇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管理,开展消防技能训练、演练和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 (4)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信息传递,在上级消防部门到场前,做好灭火救援的先期处置、相应准备工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协助做好灭火救援相应工作; (5)协助开展高层、中高层建筑、经营性场所等需求消防知识专业性较强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录入自建房消防安全排查信息; (6)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
98 | 开展村寨防火建设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1)监督指导各乡镇村寨防火工作的实施; (2)村寨防火宣传教育,指导乡镇开展村寨防火安全检查,和指导乡镇开展村寨消防专业人员进行消防器材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 (3)负责全县村寨防火设施项目的申报和建设,指导乡镇对村寨防火设施及设备的后续管护,编制扑救预案和指挥方案,参与和指挥扑救村寨火灾; (4)进行火灾统计、档案管理,对乡镇村寨防火工作目标考核。 | (1)开展村寨防火宣传; (2)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技能演练; (3)组织村屯消防员开展村屯消防设施的检查,发现损毁的设备设施及时上报。 |
99 | 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全面核查自建房排查录入信息情况; (2)全面复核排查摸底和初步判定信息; (3)对存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整治。 | (1)开展自建房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工作; (2)负责隐患房屋管控; (3)督促房主对自建房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治。 |
100 | 对农村居民未取得批准占用土地建房超面积(含加盖)建房行为的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1)组织开展违法线索的摸排; (2)对日常监督检查或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查核实; (3)立案调查和权利告知; (4)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当事人并公示执法文书。 | (1)开展房屋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常态化开展巡查和违法线索摸排; (3)发现农村居民未取得批准占用土地建房、超面积(含加盖)建房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 |
101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 | 县应急管理局 | (1)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2)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 (1)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2)督促企业整改,发现重大隐患问题及时上报县级部门。 |
102 | 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工作 | 县应急管理局 | (1)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2)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管理,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 |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维持秩序。 |
103 | 开展应急广播管理工作 | 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1)负责制定县级应急广播发展规划,建设应急广播终端系统; (2)加强应急广播系统的管理、维护、使用。 | (1)开展应急广播设备选址安装、畅通、保存工作; (2)开展日常管理; (3)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
104 | 开展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 (1)统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4)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1)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农村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劝导; (3)开展乡村屯道路危险路段安全排查,消除隐患; (4)维护道路的警示标志、防护栏等设施; (5)督促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105 | 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2)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3)开展燃气安全工作,不定期到乡镇开展巡查、督导。 | (1)开展居民用户燃气安全管理和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宣传、排查,督促居民用户整改燃气安全隐患; (2)协助打击黑燃气、问题瓶违法行为。 |
106 | 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统筹开展全县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工作; (2)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宣传资料; (3)组织开展实地核查、调查; (4)核算发放补偿资金; (5)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整治后种植以及后期管护工作。 | (1)宣传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2)陪同县级部门开展实地核查、调查,并收集登记土地权属及农户信息; (3)公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补偿资金初算、上报县级部门审核; (4)在县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土地变更验收、土地整治后续种植及后期管护工作。 |
107 | 开展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依法进行采矿权登记和采矿权审查上报; (2)组织开展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巡查; (3)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等各种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 | (1)开展矿山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巡查; (2)发现越界开采、盗采行为,及时上报县级部门,共同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
108 | 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 (1)印制宣传资料; (2)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等工作的潜力调查、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预算、立项申报、工程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入库、后期监管、指标管理等工作。 | (1)向群众宣传土地综合整治政策; (2)开展现场调查; (3)土地增减挂钩、旱改水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类项目的实施; (4)督促土地整治后续种植工作。 |
109 | 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依据地质灾害勘查事实,向上级部门及政府申请治理资金; (2)制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项目立项、招标、勘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4)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安全生产检查。 | 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
110 | 开展地籍管理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调查; (2)组织开展不动产测绘工作; (3)开展土地、林地、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4)建立地籍数据库。 | 开展土地、林地、林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
111 | 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群众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含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符合“一户一宅”意见,审核符合规划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房屋竣工后,群众持规划核实申请材料申请规划核实; (3)群众持不动产权证房屋部分登记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部分登记。 | (1)受理群众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2)出具“一户一宅”意见。 |
112 | 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群众提交的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含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符合“一户一宅”意见; (2)现场勘察,审核符合规划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群众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等申请材料到不动产中心办理不动产证土地部分登记。 | (1)负责受理农户提交的建房申请材料; (2)负责调查核实; (3)负责测量; (4)审核申请材料并上报。 |
113 | 开展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的,在结案前移送。 | (1)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收集违法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并移交县级部门; (2)送达法律文书给当事人; (3)督促违法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和复耕。 |
114 | 开展对县城规划区内乱占耕地建设行为的处罚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的,在结案前移送。 | (1)开展县城规划区内日常巡查; (2)发现乱占耕地建设行为,及时告知和制止,督促恢复耕地原状; (3)收集当事人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移交乱占耕地建房线索。 |
115 | 开展国家监测耕地图斑核查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组织开展图斑核查工作培训; (2)下发耕地监测图斑,指导乡镇开展耕地图斑核查工作。 | (1)协助耕地监测图斑核查; (2)上报图斑地块信息。 |
116 |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2)统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划定; (3)指导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4)开展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 (1)协助开展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2)在村屯公告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 (3)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
117 | 开展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 县水利局 | (1)提供河道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2)对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 (1)开展日常巡查; (2)发现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县级业务部门,同时向当事人宣传河道管理相关政策; (3)协同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取证、证据收集、责令违法告知书的送达等工作。 |
118 | 开展土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变更调查; (3)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4)提取土地整治、耕地恢复执法、供地、临时用地等各业务变化图斑范围上报市局。 | (1)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2)土地变更图斑的实地调查举证; (3)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初审。 |
119 |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审核群众确权申请; (3)组织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 (4)出具确权意见; (5)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 | (1)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确权登记; (2)受理群众确权申请,并上报县级部门; (3)协助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和测绘; (4)对拟确权登记的土地和建筑物进行公告,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
120 | 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审核乡镇提交的材料; (2)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农户建房用地申请; (2)实地核查; (3)收集填报地块的坐标、面积等信息材料,提交县级部门审核。 |
121 | 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项目选址、预审; (2)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3)提交项目违法意见和占用林地意见,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复审; (4)用地报批材料预审,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5)开展组卷报批工作,审查用地报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 (1)与县级部门到现场开展项目选址调查; (2)收集群众意见并上报。 |
122 | 开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出具用地项目规划意见; (3)上报上级政府审批。 | (1)受理申请,现场核实,出具用地意见; (2)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
123 | 开展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3)上报上级审批。 | (1)开展城乡规划的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 (2)梳理现状村庄发展建设情况、调查村民发展意愿,提出村庄发展的方向和主导产业类型; (3)建立全流程、多渠道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机制,在规划编制阶段,广泛调研社会各界意见和需求,在方案论证阶段,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 (4)组织村民代表研究审议村庄规划初步成果; (5)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 |
124 | 开展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建部门牵头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划分目标责任,涉及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危旧房改造专项相关工作。 | (1)组织社区定期开展危旧房排查工作,主要包括:已判定为危房却尚未完成排危工作的住房巡查,新增需确认安全鉴定等级的住房; (2)协助做好相关危旧房台账更新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
125 |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审核乡镇上报材料、对疑似危房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3)组织农房改造验收,并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1)做好农房安全排查、上报; (2)建房选址、报批; (3)引导、督促群众按要求建房; (4)核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126 | 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和落实与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 | 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工作。 |
127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的,在结案前移送。 | (1)调查取证; (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128 | 开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类)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受理乡镇报送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初审材料; (2)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镇受理申请,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县级部门核发。 |
129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行为的处罚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的,在结案前移送。 | (1)调查取证; (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130 | 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委党史县志研究室 | (1)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3)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巡查检查结果的意见,制定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并通知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 | (1)开展日常巡查; (2)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
131 | 开展县城规划区域内污水管网维护,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建设完善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配套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1)开展垃圾分类宣传; (2)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安排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现场处置。 |
132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 融水生态环境局 | 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协助开展调查取证。 |
133 | 对禁养区内养殖专业户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融水生态环境局 | (1)开展排查或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禁养区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 (2)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 在禁养区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
134 | 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各项工作; (2)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 | (1)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2)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3)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4)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的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6)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 |
135 | 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工作 | 县水利局 | (1)组织小型水库安全检测; (2)组织招标; (3)组织第三方进行设计; (4)组织施工和验收; (5)工程完工验收后移交给乡镇管理。 | (1)协调除险加固工程临时用地; (2)配合县级验收; (3)工程完工验收后的日常管理。 |
136 | 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管理工作 | 县财政局 | 审批一事一议项目,指导乡镇开展项目工作。 | (1)指导各村申报项目,开展镇级评议审定后报县级; (2)督导项目施工并组织验收及资金拨付; (3)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项目信息。 |
137 | 开展行政区划界线联合检查和平安边界创建工作 | 县民政局 | (1)制定检查方案; (2)组织检查。 | 开展行政区域界线检查。 |
138 | 开展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工作 | 融水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 (1)负责开展污染防治宣传; (2)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土壤、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污染源普查、巡查及处置工作。 | (1)开展污染防治宣传; (2)开展污染防治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 (3)开展污染源普查。 |
139 | 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200亩以上)审批工作 | 县行政审批局 | 复核材料,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派出观察员参加现场勘验用火范围及防火带情况,合格后签发用火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报县森林防灭火办公室、县林业局备案。 | 协助县业务主管部门到现场核实,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 |
140 | 开展露天焚烧秸秆管控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开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工作; (2)开展露天秸秆禁烧巡查; (3)负责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进行处罚。 | (1)开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工作; (2)开展露天秸秆禁烧巡查; (3)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并上报; (4)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处罚。 |
141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县林业局 | (1)负责组织开展滥伐林木行政案件的现场调查(或鉴定),并出具调查(或鉴定)成果报告; (2)对违法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1)开展日常宣传、巡查,发现有滥伐林木行为及时上报; (2)对违法线索、立案的案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 |
142 | 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审核工作 | 县交通运输局 | (1)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 (2)审核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 (3)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 | (1)协助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 (2)提出等外公路通行意见。 |
143 | 对涉车涉路违法行为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 (1)受理审查; (2)立案调查; (3)行政处罚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当事人; (6)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开展道路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县级部门报告; (2)受理涉车涉路违法举报,移交线索; (3)协助交通、公安部门打击涉车涉路违法行为。 |
144 | 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行为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立案调查; (2)案件审理; (3)行政处罚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执法文书; (6)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提供或者移交线索; (2)根据委托送达执法文书。 |
145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立案调查; (2)案件审理; (3)行政处罚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执法文书; (6)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提供或者移交线索; (2)根据委托送达执法文书。 |
146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受理审查; (2)立案调查; (3)行政处罚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当事人; (6)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提供或者移交线索; (2)根据委托送达执法文书。 |
147 | 对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受理审查; (2)立案调查; (3)行政处罚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当事人; (6)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提供或者移交线索; (2)根据委托送达执法文书。 |
148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行为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立案调查; (2)案件审理; (3)行政处罚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执法文书; (6)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提供或者移交线索; (2)根据委托送达执法文书。 |
149 | 对涂改公路标志、标线行为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立案调查; (2)案件审理; (3)行政处罚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执法文书; (6)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提供或者移交线索; (2)根据委托送达执法文书。 |
150 | 对损坏、擅自占用招呼站和便民候车亭等农村公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1)立案调查; (2)案件审理; (3)行政处罚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执法文书; (6)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1)提供或者移交线索; (2)根据委托送达执法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