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栏

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融水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3-02-13 11:50    |  作者:

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及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商建发〔202248号)文件要求,结合融水苗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经柳州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审核推荐,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评审,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批准,以所在地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融水苗族自治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牵头,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商业项目,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开公示

第五条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七条采取现场+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八条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各项目承担主体需提交有关验收材料报县级主管部门,验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实施情况详细说明及现场前后对比照片。

4.项目投资清单、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

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有关票据凭证发生时间应与县域商业建设储备项目库(2022-2025所提项目支持周期一致。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多证

合一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预算审计(评估)

(包括投资总额、已完成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预算合理性说明、建设投资是否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等)(复印件)

7.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相关手续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

项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或土地预审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环评批复或证明文件,并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第三方造价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8.企业信用证明,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http://gxgsxtgovcn/indexhtml)平台,在企业信用信息档输入企业名称,点击行政处罚信息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公告信息,截取全部界面作为佐证材料。

9.项目承担主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

提交承诺书。

第十一条融水苗族自治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同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重点审核项目承担主体资质、建设内容、财务状况、项目进度、财务票据等,网上公示期不低于7天,汇总填写验收合格项目清单(详见附表2),初审合格后上报柳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县域商业重点项目录入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针对已纳入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的企业,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协调主管部门将企业从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十四条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报备申请进行调换。

第十五条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在不变更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进行微调的项目经柳州市主管部门批准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需进行调整的需先请示自治区主管部门,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融水苗族自治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融水科工贸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柳州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主管部门制定的分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期生效,有效期至202512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

本办法由融水苗族自治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执行,共同解释。

附表:1.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申报表

2.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验收合格项目清单

附表1




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申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公司名称


注册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企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口国有  口民营  口媒体  口混合所有  口外商独资
口中外合资  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口其他(请注明)

申报项目方向
(可多选)

口重点补齐乡镇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口重点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口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口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
口提供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企业介绍


项目简介

(主要围绕申报通知的支持方向简要介绍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展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其他必要事项)

项目预期效果

(项目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等相关情况)

项目建设性质

口新建              口改建

建设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企业建设
投资情况(万元)

项目计划总投资额:           
其中,有效投资:        ,已完成有效投资:          

资金来源情况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途径

(请注明)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县级商务部门
推荐意见
(加盖公章)


县级财政部门
推荐意见
(加盖公章)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
推荐意见
(加盖公章)




附表2











广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验收合格项目清单

   级商务主管部门:










序号

所在县

项目名称

建设类型

建设方向

项目业主

投资总额(万元)

有效投资(万元)

建设内容

建设周期

实现功能

拟补助资金(万元)

1

例:

县物流配送中心

新建


XX公司



购置设施设备

20221-20236

统仓共配一件代发


2


乡镇商贸中心

改造


XX公司



更新设施设备

20226-20229

餐饮、娱乐、购物等


























合计












注: 建设方向为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 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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